行政訴訟,被告在舉證期限內仍無有效證據,再申請延長,從法律層面論述,證據有效嗎?

舍圓思

根據最新《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如果需要延長的,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然後由法院決定是否允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則視為沒有相應證據,那麼法院就會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裁判。在法律上,被告不及時提交的證據不能用是否有效來作評論,如果不及時提交的,法院只是不會採納被告的相關主張,即就當“這份證據不存在”。

附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許婷律師

行政機關如果有新證據,經法院同意,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延期舉證。但是,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取得證據必須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供,否則視為該行政行為無證據。也可以理解稱證據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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