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氣汙染防治條例:違規露天燒烤最高罰2萬元

明確四類追責情形

此次修訂加大了政府的監管責任和追責力度。草案提出,實行大氣環境質量考核評價制度,由省政府負責制定大氣環境質量考核辦法。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逐級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四類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情形。包括髮生較大及以上大氣汙染突發事件,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指標中的兩項連續兩年明顯下降等情形。

嚴重汙染車輛限行

出現嚴重霧霾天氣,城市機動車有可能被暫時限行。草案規定,市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汙染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和時段。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汙染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禁止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違反規定在禁止高汙染排放區域和時段使用高汙染排放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1萬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罰款。

同時,倡導環保駕駛,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停車3分鐘以上者鼓勵熄滅發動機。

露天燒烤劃定禁區

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湖北日報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其他區域內燒烤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

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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