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天然氣〈液化氣〉的餐飲場所經營者應切實做到“4必須”
一查:用氣前先查看膠管是否脫落、龜裂,空氣中是否有液化氣臭味;如有,須中止用氣操作並查找原因直至整改到位;
二開:先打開閥門通氣,再打開灶前開關用氣;
三關:用火後關閉灶前開關,並務必在三餐用氣後關閉所有閥門,防範漏氣安全事故發生; 四須:與天然氣〈液化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液化氣〉鋼瓶註冊登記代碼。
使用天然氣〈液化氣〉的“7禁止”
1.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嚴禁超量存放,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摺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設置應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2.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氣和其他明火,氣瓶與灶具的淨距不應小於0.5米,放置鋼瓶、灶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應保持通風良好;
3.嚴禁使用熱源加熱、熱水浸泡鋼瓶,不得傾倒放置或傾倒使用液化氣;
4.嚴禁超期使用減壓器、密封圈,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5.嚴禁自行拆卸、維修液化氣鋼瓶角閥、減壓閥,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殘液;
6.嚴禁使用氣液相雙頭液化氣鋼瓶;
7.嚴禁使用可重複充裝的燃氣鋼瓶(含灶具與氣瓶一體的可充裝燃氣鋼瓶)作為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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