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借款用支付寶轉帳記錄當證據?那你得注意了

「以案说法」借款用支付宝转账记录当证据?那你得注意了

近日,恩施市芭蕉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蔣某訴稱,2015年7月的某天,被告黃某向其借款10000元,蔣某隨即通過其支付寶賬戶向被告黃某的建設銀行卡中轉賬10000元,約定的還款日期屆滿後,被告黃某拒不還款,原告蔣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現場

庭審時,被告黃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其否認借款事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蔣某需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原被告間借貸關係的存在。原告蔣某遂向法庭提交轉賬電子回單一份用於證明其主張,但是該回單僅顯示了轉賬時間及金額,並未註明其用途及性質。

證據不足

最終本案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庭審情況及對證據的認定,判決駁回原告蔣某的訴訟請求。原告蔣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維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蔣某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於其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雖然原告蔣某提供的轉賬電子回單能夠證明其向被告黃某轉賬10000元,但是原告蔣某未對該款項的用途進行說明,也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無法認定其借貸關係成立,故該證據的效力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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