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中院一審宣判康紹格故意殺人、非法製造槍枝案

作出判決

6月22日,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康紹格故意殺人、非法制造槍支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康紹格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州中院一审宣判康绍格故意杀人、非法制造枪支案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康紹格2013年4月因強姦幼女葛某(未遂)、非法制造槍支被判刑入獄。2017年3月,康紹格刑滿釋放後,認為是葛某父親葛某華等人告其強姦,遂對葛某華一家心生不滿,欲報復殺人。期間,康紹格打電話、發短信給葛某麗,要求與其繼續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遭到拒絕後,遂威脅葛某麗要殺害其家人。葛某麗將康紹格的騷擾、威脅告知其丈夫後,到當地派出所報過警,康紹格對葛某麗亦心懷不滿。同時,因同組村民鄒某香四處說康紹格準備強姦她,康紹格認為鄒某香敗壞了他的名聲,對鄒某香懷恨在心。為此,康紹格計劃殺死葛某華一家及葛某麗、鄒某香,並暗中觀察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動向,伺機作案。期間,康紹格用電焊機、切割機等工具非法制造火槍一支。同年9月24日,康紹格從其表弟(另案處理)處借得火槍一支。

2017年10月1日凌晨,

被告人康紹格攜帶火槍及事先準備的木棒,到被害人鄒某香家窗戶外觀察,見鄒某香獨自一人在屋內沙發上睡覺,遂在窗口處持火槍朝鄒某香頭部射擊,致其中彈死亡。隨後,康紹格又到葛某華家房屋旁準備作案,因考慮葛某華家裡人多,開一槍不能打死多人,遂將隨身攜帶的火槍重新裝填彈藥後,放在葛某華家房屋門旁,持木棒闖入葛某華家臥室內,用木棒先後擊打葛某華和在床上睡覺的葛某華之女。因葛某華持鋼筋還擊並大聲呼救,康紹格逃到事先放置火槍處,並趁被害人史某秀(葛某華之母)、葛某(葛某華之弟)等人出屋查看之機開槍射擊,致葛某、史某秀二人中彈倒地。隨後,康紹格將火槍再次裝填彈藥,跑到葛某麗家臥室窗外,隔著窗戶朝屋內有人講話的位置開槍射擊,致葛某麗受傷、譚某琪(葛某麗之女,3歲)死亡。康紹格作案後逃往山中躲藏,於同月21日被抓獲歸案。

經法醫鑑定

被害人鄒某香、譚某琪系頭部中彈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葛某、史某秀、葛某麗中彈受傷,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被害人葛某華左尺骨鈍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另經鑑定,康紹格非法制造的火槍和作案用火槍以黑火藥為動力均能正常擊發金屬彈丸。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康紹格報復殺人致二人死亡、四人輕傷,其中致一名無辜女童死亡,犯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還非法制造槍支,又繫累犯,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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