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無疑是世界上影響力最大的職位,不管你在世界的哪個角落,總能聽到來自美國總統的消息。
那麼,美國總統有哪些權力呢?我們就從美國的憲法來分析一下。
美國憲法在1787年成文,在1789年經各州批准後生效。
美國憲法的第二條中,關於美國總統這一職位有以下規定:
第一: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
從這一條就可以看出, 總統是美國行政機關的最高權力擁有者,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代表。
第二:對於總統的就職儀式,是這樣規定的:在總統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我鄭重宣誓,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三:美國憲法規定: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美國成立的時候,飛機還沒有發明,所以沒考慮到空軍。今天的美國總統,是陸海空三軍總司令。
第四:總統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
第五:總統有權提名,並在參議院的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 。
也就是說,
總統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權,有駐外大使的提名權,有聯邦政府各級官員的提名權。當然,這些提名需要得到參議院的通過,才能生效。
閱讀更多 馬不停醍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