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房產轉移資金 虛構債務過戶車輛—「老賴」樊繼華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獲刑二年

欠債後,42歲的鎮原男子樊繼華並沒有積極主動清償,反而絞盡腦汁忙乎著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6月25日,鎮原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樊繼華有期徒刑二年。

变卖房产转移资金 虚构债务过户车辆—“老赖”樊继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获刑二年

2016年5月以來,鎮原縣法院相繼審理了樊繼華與王某、李某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三案,判決樊繼華償還王某等三人本息並負擔案件受理費等共計59.1160萬元。判決生效後,樊繼華採取隱藏、轉移個人財產方式,逃避執行機構查封,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2016年3月,樊繼華將其名下一套住宅樓賣與他人,其中20萬元歸還劉某債務,並將其餘25萬元存入銀行賬戶(該賬戶為陳某所有,實際使用人為樊繼華)。2016年4月,樊繼華借甄某銀行卡供自己使用,分批次將陳某名下的25萬元轉存至該銀行卡,並多次將他人償還的工程欠款也存入該卡。截止2016年12月,該銀行卡賬戶顯示餘額為41.8418萬元。2016年底,樊繼華將卡內現金提取一空並將賬戶註銷,該筆款項未用於履行法院判決義務。

2016年6月,為躲避法院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樊繼華虛構其與陳某之間有20萬元債務關係,把其父名下的一輛小轎車(實際所有人為樊繼華)以償還債務名義過戶給陳某抵賬8萬元,並將車輛牌號予以變更,但該車輛實際使用人仍為樊繼華。

2016年8月,樊繼華從某汽車維修公司收取土地租金8萬元,但該筆款項仍未用於履行法院判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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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樊繼華隱匿、轉移個人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作出上述判決。涉案小轎車移交鎮原法院執行庭。

這是鎮原法院“百日會戰”期間首例“拒執罪”案件,有力地打擊了失信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

今後,鎮原法院將繼續強化執行力度,揮利劍、出重拳、動真格,保持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高壓打擊態勢,並積極運用刑事審判職能,嚴懲“老賴”拒執犯罪,維護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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