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2018年,以下6種酒後動車行爲,將不再按醉駕處理!

律師提醒:2018年,以下6種酒後動車行為,將不再按醉駕處理!

自醉駕入刑後,大家均重視醉駕問題,可關於醉駕的法律問題,你又知道多少?下面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關於醉駕法律問題!

一、關於醉酒的標準?

依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屬於醉酒駕駛(入刑標準)。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為酒後駕駛(罰款、扣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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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遇到檢查時,臨時故意再飲酒或者逃脫後又飲酒?

根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最後的檢測結果作為認定依據。理論依據是,行為人故意通過使自己陷於更不利地位的方式來汙染證據,則應當相應降低對控方的證明要求,從而將該不利後果歸於行為人本人承擔。

三、危險駕駛罪系故意犯罪,隔夜醉駕也能入刑

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既包括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它不要求行為人準確認識到自己血液中的具體酒精含量,只要行為人大體上對醉酒程度有認識,即意識到自己可能仍處於醉酒狀態而仍駕駛機動車,那麼主觀上就屬於放任的故意。據此,“隔夜醉駕”應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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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況,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是救治病人型。

3、是睡覺休息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是隔時醉駕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是尚未駛出型。

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文丨周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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