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律師費到底該不該被凍結?

300万律师费到底该不该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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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律师费到底该不该被冻结?
300万律师费到底该不该被冻结?

近日,上海一律所銀行賬戶被江西鷹潭警方跨省凍結,涉及金額300萬元。

@紅星新聞 獲悉此事源於一起刑事案件。2018年4月26日,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捕。6日後,餘某某妻子委託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送妹為丈夫及自己提供法律服務,費用總計300萬元,不日到賬。

律所認為,“即使公安機關認定該財產屬於涉案財物,我所依據法律規定,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依法參與案件辦理,所收取的律師費應受到法律保護。”

鷹潭公安方面稱,這筆錢涉嫌贓款,“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凍結。”

在一份鷹潭警方發給上海市律師協會、落款時間為6月19日的《鷹潭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告知對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賬戶進行限額凍結及相關事宜的函》中,鷹潭市公安局稱,經查,疑犯餘某某在運營“週週囍”平臺時利用其親屬賬戶收取了“週週囍”平臺產生的犯罪所得總計800餘萬元。警方依法調取涉案賬戶的流水明細後發現:2018年5月4日,疑犯餘某某親屬將其中300萬元贓款匯入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此條新聞在律師圈炸了,認為警方沒有明確的證據不得查封律師事務所賬戶,收多少律師費那是市場行情決定的,憑啥惡意推定犯罪嫌疑人通過高額律師費轉移資產或者洗錢。當然也有律師給出了不同的意見。

刑辯律師丁海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評論:

第一,警方認為“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收取犯罪嫌疑人餘某某300萬元高額刑事代理費的行為,明顯違反《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說法不能成立,法律服務屬於市場調節的內容,各地所謂的“收費指導”都規定有彈性條款,且此類規定已陸續廢止;

第二,如果警方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存在串通洗錢、轉移贓款的行為,可依法採取凍結措施;第三,經查,疑犯餘某某在運營“週週囍”平臺時利用其親屬賬戶收取了“週週囍”平臺產生的犯罪所得總計800餘萬元。警方依法調取涉案賬戶的流水明細後發現:2018年5月4日,疑犯餘某某親屬將其中300萬元贓款匯入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警方據此凍結律師事務所賬戶,好像也不無道理。

然而,根據法發【2016】32號法律文件處理財產刑犯罪的立法精神來看,餘某某向律師事務所交費履行的是合同之債,如果律師事務所不明知該300萬元為犯罪所得,應屬於“善意取得、不予追繳”的情況。此處不能擴大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服務費來源合法性的審查義務。

@刑訴楊雄 評論:

如果是律師幫助當事人洗錢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違法所得,律師和律所都可能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是律師的正常收費,則警方違法。

@李莊 就此事評論:

@王飛說法 評論:

第一,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有明確的範圍限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比如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原則上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的財產,如果確需對他人名下財物採取查扣措施,則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或犯罪所得;

第二,即便有證據證明他人名下財物涉案,也必須有確切證據證實該財物接收者明知或應當知道其為贓款,否則善意取得者免於被追繳。

我國刑訴法雖規定犯罪所得應當追繳,但追繳的範圍,哪些該追繳、哪些不該追繳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涉案財物的處理”第(三)項規定: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雖然此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詐騙,但同屬於財產型犯罪,其處理原則同樣有參考意義。

第三,律所收費300萬元不能成為否認善意取得的理由。首先,從律師服務合同內容來看,其並非一份單純的刑事案件代理合同,律師服務及費用涵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屬法律諮詢、差旅費等,我們知道刑事案件要經歷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民事案件也要經歷一審、二審,時間跨越數年的司空見慣,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對於這樣的一攬子服務,在一線城市,300萬的收費並不高;其次,從大趨勢來講,律師收費的政府指導價已逐漸被取消,北京已在今年四月份放開了律師服務收費,想必上海也會很快放開律師收費。江西警方以收費300萬違反刑事案件收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為由認定收費過高,這個理由顯然是牽強的。

@黎雄兵律師 評論:

【公安有權追繳】這個事件不能擴大解讀為要求律師審查交易對象的資金合法性。

即便案件中的律師業務正常沒有洗錢問題,只要律師服務沒有履行終結交易完畢,司法有權追髒凍結這次律師費。法律不保護當事人將違法犯罪所得通過商業交易形成合同債權,法律服務或者商業交易沒完成交易相對方尚未合法受讓完成和形成善意所得地位,司法機關有權強制終止和解除該交易,從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刑事案件受害人。

在非法集資受害人和辯護律師兩者之間,顯然刑事犯罪的現時受害人利益保護要高於法律服務交易潛在的進行中的收益人利益保護。也就是公安說,公安機關有權強制終止接除該法律服務交易合同,追繳律師費用於返還非法集資受害人。

那麼,實踐中,面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我們有什麼救濟措施?@王飛說法 支招: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五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凍結措施的;

(二)明顯超出涉案範圍查封、凍結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凍結不解除的;

(四)貪汙、侵佔、挪用、私分、調換、抵押、質押以及違反規定使用、處置查封、凍結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覆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存在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對申訴、控告事項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就申訴、控告事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查證屬實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另外,公安機關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錯誤的,還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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