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補償免交稅,補差價部份按實際稅率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各地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在3—5%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國家稅務總局於1999年《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