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崗鎮原紅波、長春大道張青雲,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案情介紹:原告孫長根訴被告原紅波、張青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52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原紅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孫長根價款76462元。二、被告張青雲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責任。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原紅波、張青雲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孫長根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原紅波、張青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東崗鎮原紅波、長春大道張青雲,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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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原紅波

性別:男

年齡:4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8****6519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崗鎮東崗村七區63號

東崗鎮原紅波、長春大道張青雲,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失信被執行人:張青雲

性別:男

年齡:42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6****8014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長春大道2號院19號樓1單元302號

立案時間:2017年8月2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031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520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76462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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