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孫長根訴被告原紅波、張青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52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原紅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孫長根價款76462元。二、被告張青雲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責任。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原紅波、張青雲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孫長根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原紅波、張青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東崗鎮原紅波、長春大道張青雲,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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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原紅波
性別:男
年齡:4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8****6519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崗鎮東崗村七區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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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張青雲
性別:男
年齡:42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6****8014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長春大道2號院19號樓1單元302號
立案時間:2017年8月2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031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520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76462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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