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調整高溫津貼標準

當前正值高溫酷暑季節,寧波市人社局溫馨提示,各地、各行業積極指導用工單位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尤其提醒環衛、建設施工、物流寄遞等行業,要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合理安排和調整作業時間,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各用人單位要把防暑降溫工作作為推進“雙愛”活動重要舉措,根據浙江省人力社保廳近日下發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對高溫作業人員及時足額髮放夏季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項權益。

防暑降溫相關問答

1.如何確定高溫天氣?

答: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2.對高溫天氣下作業的職工,用人單位應該採取哪些防暑降溫措施?

答: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用人單位應合理佈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3.什麼情況下應該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答: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各單位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4.什麼情況下應該縮短室外露天作業?

答: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5.高溫天氣作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室溫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6.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資?

答: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7.什麼是高溫津貼?

答:高溫津貼是指為了補償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或高溫作業的額外勞動消耗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

8.什麼情況下應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

答: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衝抵高溫津貼。

9.我市對高溫津貼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答: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規定,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以及高溫爐前作業的,視同室外作業。我市也按照這一標準執行。

10.高溫津貼應該以什麼形式發放?

答:高溫津貼應以現金形式按月發放,即只要企業在6-9月間有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應發放當月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11.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高溫津貼?

答: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12.企業拒不發放高溫津貼怎麼辦?

答:企業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13.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行高溫天氣或高溫作業勞動保護的法定義務,怎麼辦?

答: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因此,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組織或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工會組織反映或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行政、人力社保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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