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虽程序违法,但是不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

我律师团目前正在办理一起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本案的委托人是天津的一家外贸公司,其在十多年前经出让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公司经营。去年年初,当地区国土规划部门在出让期还未届满的情况下,要求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因补偿一直谈不拢,该公司拒绝腾退,并委托我律师团为其维权。

天津:虽程序违法,但是不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

图片来自网络

我律师团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取得了一系列证据。在仔细研究证据后,我们认为,区国土规划局不具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且其作出的决定书依据事实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于是我律师团立即启动程序,向作出该区国土规划部门的上级机关市国土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然而在复议过程中,市国土局并未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区国土规划局虽然程序违法,但不影响该公司的实体权利,因此作出了复议答复,维持了原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本案中,区国土规划局若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发[2004]10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事先通知,并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决定后,还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而在本案中,该区国土规划局没有给该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没有告知听证的权利,更是剥夺了该公司的救济权。此外,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先补偿、后征收,但该区国土规划局在作出收回决定前后,均没有作出相应补偿方案,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律师团认为,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遵循法定程序及程序正当原则,则会极大地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监督权、参与权、听证权以及救济权的情况下,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必然不具有实体正义。本案即是如此。因此,区国土规划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该公司在我律师团的指导下,已经就涉案决定书和复议答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让我们共同期待法院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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