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福建省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政辦〔2018〕55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廳、省公安廳和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聯合制定的《福建省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試行)

省教育廳 省公安廳 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招收、培養和管理國際學生的行為,創新來閩留學教育體制機制,方便國際學生來閩就讀,擴大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提高我省教育國際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第4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學校,是指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實施學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

本規定所稱國際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我省學校接受教育的外國學生。

高等學校按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第42號令)執行。

第三條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的學校,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規範管理、保證質量。

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和當地風俗習慣,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學校學習任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省教育廳是福建省國際學生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國際學生的入境、出境、停留、居留、旅行等管理工作以及指導違法案事件的處置。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是國際學生工作外事政策指導、執行和協調部門。

第五條設區市級(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的備案,省屬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資格由學校所在地的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備案,並對國際學生培養進行監督;設區市級公安、外事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國際學生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協調、處理國際學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務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建立健全國際學生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制度,加強教育教學、考試、學歷證書頒發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資格備案

第七條申請接收國際學生的學校須按照隸屬關係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由所在地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徵求同級公安、外事部門意見後予以備案,同時將批覆文件抄送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學校主管部門為非教育行政部門時,應徵求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後報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學校,經備案可接收國際學生入學:

(一)學習環境。圖書館和閱覽室可提供兼顧國際學生需求的紙質和電子圖書資料。

(二)生活環境。餐飲條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且兼顧國際學生民族、宗教特點和生活習慣;有可為國際學生提供服務的醫務室。

(三)師資隊伍。為國際學生授課的漢語教師接受過對外漢語教學培訓,具有一定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長期任教的教師應取得國家對外漢語教學教師資格證書。

(四)專職專人。學校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國際學生事務。在校國際學生數達15人以上的,學校應設立國際學生管理機構;在校國際學生數不足15人的,學校應設置管理崗位。

專職人員應熟悉涉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有較好外語水平、較強溝通能力和處理突發事件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國際學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學籍、教學、校園、宿舍、突發事件處置、校園安全以及國際學生居留和簽證手續辦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個別學校因特殊情況,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放寬條件,並報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條申請接收國際學生的學校須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學校申請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正式報告,內容包括學校辦學性質、辦學規模、教學、師資、經費來源及設施等情況介紹,對國際學生的教學條件、教學安排以及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置、管理制度、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內容。

(二)福建省學前、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申請表。(福建省學校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申請表見附件1)

申請接收國際學生的民辦學校還需提交法人資格證及年檢記錄複印件。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條學校應向國際學生公開本校基本情況、教育教學情況、招生簡章及國際學生管理與服務制度,方便國際學生獲取信息。

第十一條在國際學生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的前提下,國際學生可直接向學校提出就讀申請,經學校及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入校就讀。(福建省學校接收國際學生入(轉)學申請表見附件2)

第十二條學校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招生規定、自身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進行招生,並具有向國際學生提供相應辦學層次與類別的教育的能力。

第十三條學校在校國際學生數不得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10%。自本管理規定正式發佈之日起,學校應接收由本校簽發的《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2表)的國際學生。

第十四條學校應對申請就讀的國際學生入學資格和經濟擔保證明進行審查,對其進行測試或考核後予以錄取。學校不得接收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入境的國際學生。

第十五條國際學生入學前,學校應與國際學生的父母或委託監護人簽訂入學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學生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註冊的,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或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具有招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按規定接收由我國國內其他學校錄取或者轉學的國際學生,但須經轉入、轉出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在校國際學生名單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統計彙總本轄區內所有在校國際學生名單,並抄送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第十九條國際學生一般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起居住。有條件的學校經其父母或監護人許可後可向國際學生提供安全且便於管理的學生宿舍,並加強對國際學生宿舍的管理;國際學生在學校外居住的,應在一個月內及時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學校應按照國家和福建省有關規定合理測算辦學成本,公佈對國際學生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退學、轉學等退費規定。國際學生收費以人民幣為單位,學費收入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際學生的學籍管理規定按照《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閩教基〔2016〕44號)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辦法》(教職成〔2010〕7號)有關規定執行,並辦理電子學籍。國際學生離校時學籍應做相應異動處理。國際學生原則上應隨班就讀,不單獨編班。

第二十二條學校對國際學生的教學按照我國現行的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組織實施。漢語是學校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達不到學習要求的國際學生,可提供漢語補習。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對國際學生開展中國法律法規、福建政策規定、校紀校規、國情省情校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等方面教育,及時瞭解國際學生的學習、生活需求,做好信息、諮詢和心理輔導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際學生教學活動和課外活動應當與其他在校學生一同進行,但一般不組織國際學生參加軍訓等政治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如實記錄國際學生的學習成績和日常表現,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國際學生,學校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國際學生做出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對熱愛中國和中華文化、學習成績優秀的國際學生,學校可給予表彰獎勵,並將有關情況報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時,抄送省教育廳。

第二十九條國際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參加課程學習,完成學業後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者,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對未按要求完成學業的國際學生,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條學校應加強和完善對國際學生的安全保障制度、安全事故處理預案,應與國際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

第六章 校內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際學生須遵守國家和我省社團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國際學生在校內發佈廣告、通知、告示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等,應徵得學校同意並張貼在指定地點。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尊重國際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內不得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經學校同意,國際學生可在校內指定地點和範圍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民族的內容或者違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三條國際學生根據學習的具體年限申辦外國人居留證件,學業結束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出境。對因故中止學業、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國際學生,學校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簽證證件變更手續,同時應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國際學生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對具有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及國際學生的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統籌協調。

第三十六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教育、公安、外事等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學校國際學生的指導、協調與監管,聯合對學校進行年度檢查。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學校,限期整改或取消接收國際學生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學校要建立健全並不斷完善國際學生管理機制,明確校領導的責任,確定有關部門和專職人員具體職責,加強外事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學校要做好國際學生住宿的及時登記和依法申報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籤證和居留證件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國際學生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協助配合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涉及國際學生的各類違法犯罪。

第三十九條未經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和培養國際學生,不得與留學中介組織等機構以任何形式合作招收國際學生。

第四十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國際學生,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在國際學生的招收和管理過程中,出現以下行為的,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或取消其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有關規定追究學校的法律責任。

(一)招生資格未經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在招生過程中存在牟利等違反有關規定招生的;

(三)未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未按項目、標準收費的;

(四)違規頒發學歷證書或寫實性證明的;

(五)教學質量低劣或管理與服務不到位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八章 社會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際學生應當在入境前根據其學習期限向中國駐其國籍國或居住地國使領館或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辦理X1字或X2字簽證,按照規定提交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明和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國際學生所持學習類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四十四條學校招收未滿十八週歲且父母不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國際學生,須要求其父母正式委託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外國人或者中國人作為該國際學生的監護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實施非學歷教育機構招收國際學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學生在內地(大陸)就讀,以及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收、培養和管理,按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已經省教育廳批准接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管。

第四十八條設區市級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1

福建省學校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申請表

學校名稱(蓋章):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校長姓名:

聯繫電話:

辦學性質: □公辦 □民辦

辦學規模:

現在校生數:

教職工數: 【其中專任教師數: 】

教學用房面積(平方米):

年財政撥款(萬元):

有無住宿條件:□有 □無

有無對國際學生的管理機構(部門): □有 □無

有無對國際學生的管理專職人員: □有 □無

管理專職人員數(人):

學校

主管

部門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學校

所在

教育

行政

部門

意見

【若學校主管部門為非教育行政部門時】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設區

外事

部門

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設區

公安

部門

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設區

教育

部門

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1.由申請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負責填寫並自行打印(一式5份),相關部門各留一份。

2.申請學校提交此表時,應按管理規定中的要求同時提交正式報告及相關材料。

附件2

福建省學校接收國際學生入(轉)學申請表

接收學校:

法定地址:

姓名:(外文) (中文)

國籍:

護照號碼: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點:

家庭地址和電話:

入(轉)學最後學歷:

學習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就讀年級:

在華事務擔保人姓名、電話(能用漢語交流):

接收

學校

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字(學生):

年 月 日

接收

學校

主管

部門

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轉出

學校

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轉出

學校

主管

部門

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此表由申請人用漢字按要求如實填寫,自行打印一式4-6份。若是申請入學的,申請人、接收學校、接收學校主管部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各留一份(共4份);若是申請轉學的,申請人、接收學校、接收學校主管部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主管部門、轉出學校各留一份(共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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