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工程預算定額解釋彙編(十四)

安裝工程預算定額解釋彙編(十四)

當下的影視市場中,"原著黨"無疑是一個讓各大影視製作公司又愛又怕的存在。《誅仙》《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盜墓筆記》之類的熱門IP之所以能橫掃市場、賣出高價,與其擁有強大的原著擁躉密不可分。然而,"原著黨"某種意義上"忠於原作"的"精神潔癖"又往往使得他們對於影視劇的質量要求十分嚴格,劇中任何不當、過度的改編,或者選角、演員表演的問題,都可能會導致"原著黨"的集體吐槽,甚至一致聲討。

為了防止作者的創作本意、作品形象遭受篡改、歪曲,《著作權法》為作者創設了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為一項人身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制止肆意篡改原作、維護作者人格形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於原著黨們而言,這或許是最適合的反擊利器了 。

【規則詳解】

1. 改編作品必然要與原著在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環境描寫等方面有一定區別,只要未達到損害作品和作者聲譽、降低公眾對作品和作者評價的程度,就不應認定改編侵害了原著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手塚桃子訴北京樂韜世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6049號】

案情簡介:2007年10月,日籍華裔女作家手塚桃子創作完成了懸疑推理小說《皇糧衚衕十九號》,該書由中國華僑出版社出版發行。小說對主人公紫姨的描寫如下:"她是位有學問有教養的婦人,一頭厚實而色澤純粹的銀髮,平時總是高高挽在腦後,如同一朵花瓣兒外翻的白菊花……"

2008年1月,手塚桃子將小說的華語電視劇改編使用權轉讓給文采公司,文采公司委託朱昭賓對《皇糧衚衕十九號》進行劇本創作,朱昭賓隨後完成了電視劇劇本《生死底牌》。劇本對主人公紫姨的描寫如下:"右足有疾,總是拄著一根精緻的手杖……她身世神秘,氣質高貴,見多識廣,生活充滿情趣和智慧"。

2010年3月,文采公司將《生死底牌》電視劇劇本著作權轉讓給樂韜公司。2010年9月,《皇糧衚衕十九號》電視劇開機拍攝,電視劇中主人公紫姨的形象沿用了《生死底牌》劇本的描述。因認為小說靈魂人物紫姨的形象已完全被歪曲、篡改,樂韜公司侵害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手塚桃子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被告樂韜公司攝製用的《皇糧衚衕十九號劇本》系經對《生死底牌》劇本修改而成,《生死底牌》劇本系涉案小說的改編作品,必然要與原著在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環境描寫等方面有一定區別,才能成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只要未達到損害作品和作者聲譽、降低公眾對作品和作者評價的程度,就不應認定侵害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皇糧衚衕十九號劇本》與涉案小說中人物紫姨,雖然在姓名、年齡、職業、形象上均有較大的差別,但前者延續了涉案小說中紫姨穿戴講究、皮膚白皙,高貴、端麗、成熟、智慧等特徵,其對原作進行改動的目的是使電視劇能夠獲得更好的收視效果。結合涉案權利轉讓過程來看,手塚桃子已經相關權利轉讓給文采公司,如果其認為涉案小說中的某些特定內容是必須保留和堅持的,應當在相關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改編者對作品中人物的年齡、體格等特徵進行符合拍攝電視劇需要的改動。樂韜公司已經為拍攝涉案電視劇進行了大量投入,其主觀上並無歪曲、篡改、割裂或貶低作者聲譽的故意,客觀上亦未造成歪曲、篡改、割裂或有損於作者聲譽的後果。故被告樂韜公司未侵害原告手塚桃子保護作品完整權。

2. 在作品發表或使用過程中,未經作者許可對作品進行刪改,不論使用者是惡意還是善意,是否出於故意,只要客觀上起到歪曲、篡改的效果,改變了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就應判定構成對作品完整權的損害。

——陳世清訴北京快樂共享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天津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811號】

法院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維護的是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不受歪曲、篡改,其基礎是對作品中表現出來的作者的個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純潔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未對作品本身作任何改動,但使用方式有損作者的名譽、聲望的,亦屬於對作者人格的侵害,可以通過保護作品完整權予以規制。同時,不論使用者是惡意還是善意,是否出於故意,只要對作品的使用客觀上起到歪曲、篡改的效果,改變了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就應判定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損害。

在本案中,《總序》及三本書的《前言》和《後記》是對於涉案作品在學術理論方面的提煉和昇華,體現了作者在涉案作品中想要突出表達的系統化的觀點,是涉案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被上訴人快樂共享公司、天津教育出版社未經上訴人陳世清許可,在涉案圖書中未使用《總序》及三本書的《前言》和《後記》的行為,使上訴人陳世清的學術思想不能完整、準確、系統地呈現在公眾面前,構成對涉案作品的實質性修改,改變了涉案作品的內容、觀點和形式,客觀上達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侵害了上訴人陳世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3. 影視作品可以對原著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因而在判斷改編類影視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時,應當充分考慮改編者的藝術創作自由,儘量縮小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控制範圍。

案情簡介:張牧野創作了《鬼吹燈》系列文字作品,其中第一部分分為《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包括《精絕古城》、《龍嶺迷窟》、《雲南蟲谷》、《崑崙神宮》四卷。小說以盜墓為題材,講述的是幾名"摸金校尉"利用祖傳的風水方術知識到處探險尋寶的故事。自2005年12月在天涯網上連載後吸引了大量讀者。2005年12月,張牧野以"天下霸唱"筆名在天涯網上連載小說《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2006年,安徽文藝出版社正式出版圖書《鬼吹燈之一精絕古城》,著者署名"天下霸唱"。

2007年1月18日,張牧野與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的除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乙方的權利外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甲方。此後,夢想者公司經轉讓協議,獲得小說《精絕古城》的電影改編權、攝製權。2014年4月25日,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簽訂合作投資協議,約定將鬼吹燈系列之《精絕古城》改編為電影劇本並拍攝成上、下兩部電影,由陸川擔任導演。

張牧野認為,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將《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中的《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拍攝成電影,並於2015年9月23日以《九層妖塔》之名在全國各大影院上線放映但未署名的行為,侵犯了其署名權;電影的內容對原著歪曲、篡改嚴重,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原著差別巨大,侵犯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權。

法院認為:第一,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理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確電影作品可以對原著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因此,判斷電影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時,必須充分考慮法律關於電影作品的特殊規定。

第二,電影作品的具體內容一般通過銀幕形象呈現出來,側重於視覺的藝術體驗。因此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必須加強空間的表現力,通過空間去表現人物情感和故事,創造出一個全新的藝術境界。再則,受電影作品篇幅長度的限制,在將小說特別是長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必然要對人物關係、情節結構、主要場景做出較大幅度的調整和改動。

第三,當一部小說作品被轉變成電影,它不僅是通過攝影機、剪輯、表演、佈景和音樂把原著作相對的變形,而且是根據獨特的電影法則和慣例,以及根據製片人和導演的理解作相對的轉化。也正是因為電影作品表現手法的特殊性、創作流程的複雜性、創作主體的多元性,電影行業關於電影作品的改編理論問題也一直存在著"忠實說"和"自由說"兩種不同觀點。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關於電影《九層妖塔》的獲獎證據,能夠證明涉案電影得到了行業的認可,亦能說明其改編攝製行為並未違背電影創作的規律。

鑑於電影作品的特殊創作規律,再結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於"必要的改動"的規定,判斷涉案電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時,應當要充分考慮改編者的藝術創作自由,儘量縮小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控制範圍。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涉案電影《九層妖塔》的改編、攝製行為並未損害原著作者的聲譽,不構成對原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小結】

改編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的作品形象、創作本意,在很多時候並不僅僅是"原著黨"們所關注的"口水"議題,對於作者而言,改編事關自己和作品的公眾形象,嚴重關涉其人格利益。在IP改編影視市場日漸繁榮的背景下,保護作品完整權重又成為了著作權法在理論和實踐領域的熱門話題。

從目前國內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跨類型的改編(比如小說改編成影視劇)來說,法院對於改編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認定還是相對謹慎。除了判斷改編是否存在"歪曲、篡改"的情形之外,通常還要考慮改編的作品是否損害了原著作者的聲譽。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原著作者的社會評價因此而降低,法院一般會傾向於認為改編行為仍在藝術自由創作的範疇之內。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改編被網友吐槽"雷死人",但仍然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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