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納稅人各類發票的使用規定

最新!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最新!納稅人各類發票的使用規定

1. 増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増值稅電子普通 發票。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 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 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増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 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4. 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髮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 使用。

5. 採取彙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 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 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 用發票、増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6.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 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 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増值稅普通發票^

7. 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増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8.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 地稅機關印製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 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 可於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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