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事件真相」的真相

“周立波事件真相”的真相

【周立波:經過一年多紛紛擾擾,我在美國繼5月24日勝訴之後,本案檢察官6月4日又作出了撤銷此案的決定,這意味著檢察官不但認可了法庭的裁決,同時也認可了證明槍毒與我無關的指紋DNA鑑定結果等證據,撤案意味著檢察官和法官均宣佈我無罪。至此,在法律上,此事件沒有給我個人留下任何不良記錄,公正的法律終於徹底還給我一個清白。但撤案之後我並沒有感到任何的輕鬆,反而一股憂傷的憋屈油然而生。事件對我而言就好像一個人走出超市突然被保安攔住查出我包裡有未付錢的商品,那種委屈無奈的感覺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他人的東西是怎麼到了我的包裡?一年多來,為了避“干擾司法”之嫌,面對媒體本人一直是三緘其口。現將事件真相公之於眾,以滿足諸位好奇之心。】

此案是因為法官裁定該案的證據獲得不合法,無法在庭審時呈堂作證,所以檢方撤銷了非法持槍、持毒品的指控,而不是認可週立波的“證據”、“宣告無罪”。該案的起因是兩名警察發現周立波一邊開車一邊使用手機,而且蛇形駕駛,將其攔下,發現車後座有槍套,問周立波能否搜查車輛,由於周立波不懂英文,由坐在副駕駛座的唐爽翻譯並點頭同意。警察沒有搜出可疑物品,又要求搜查揹包,再次由唐爽翻譯並點頭同意。警察從屬於周立波的揹包裡搜出一把手槍、吸食毒品器具、兩袋可卡因,將周立波和唐爽逮捕(檢方在去年7月撤銷對唐爽的指控)。

周立波換了三次律師。周立波之前說槍是合法的,到換了第三個背景深厚的著名大律師後,周立波改口說槍和他無關,採用了質疑證據合法性的訴訟策略。周立波說他不懂英文,沒有明確同意警察搜車,搜車所得的證據是非法的。這個理由被法官接受,裁決“排除證據”,也就是證據無效。檢方似乎不願在這個案子花太多的精力,沒有傳喚第二名警察和唐爽出庭作證證明周立波同意搜車,而是和周立波達成了協議,他承認開車違規、繳納罰金並且保證不上訴,檢方則撤銷了非法持槍、持毒品的指控。法官還在法庭上對周立波說,移民局會來查這個案底,但是不會對他的移民申請有影響,貌似事後對媒體表示“永遠是中國人”的周立波在申請移民美國。

周立波的意思是他和朋友們準備去打獵,所以車上才會有槍。但是那是把手槍,誰會用手槍打獵?周立波把可卡因說成“藥品”,以為那是治病用的?

周立波說警察接到居民報警電話而搜車,這與美國媒體報道警方的說法不符。警方的說法是因為看到周立波在駕車時使用電子設備,而且蛇形駕駛,才把車攔下,攔下後看到車後座有槍套才搜車。如果真的有人報警,就會有報警錄音,這是對檢方有利的證據,為什麼檢方不交給法庭?周立波說“三次查驗指紋DNA”,如果真查過指紋、DNA,查一次就夠了,查三次幹什麼?檢方覺得納稅人的錢不是錢?

周立波說槍和毒品是某某的,某某事後承認槍支毒品是他放入包內,而且有證據證明。但是此案是先經過大陪審團審理,在大陪審團查驗了證據,認為證據充分之後,檢方才正式對周立波提出五項罪名的指控。如果有某某承認槍支毒品是他放入包內的證據,槍支毒品和周立波無關,大陪審團就不會建議起訴。如果是起訴後該證據才出現的,周立波的律師怎麼不將該證據交給法庭以此為由要求撤訴呢?如果槍支毒品真的是某某的,即使槍支是合法的,毒品也是非法的,檢方為什麼不起訴某某呢?

周立波說是某某將其槍和毒品放進了周立波的揹包裡。這個說法也很奇怪。槍和毒品都是很重要的見不得人的東西,怎麼會隨隨便便放進別人的揹包裡呢?難道某某自己連包也沒有?周立波的意思是某某要陷害他,那麼某某為什麼又要在事後承認槍和毒品是他的呢?難道某某突然良心發現,不想陷害周立波了?

周立波在該案審結後在庭外對媒體說:“我敢肯定地說,周立波要是無罪,一定有人是有罪的。我會揭露真相。”“對於惡人,我不會寬容,會睚眥必報。”既然要揭露真相、不會寬容、睚眥必報,怎麼不去舉報這個“惡人”持毒,卻連這個“惡人”是誰都不敢說呢?對“惡人”只敢稱呼“某某”,就這樣也好意思自稱會睚眥必報?當然,更可能的是,這個“某某”不過是周立波虛構出來的。周立波聲稱他以後要在中國搞教育,我看他應該先教育教育自己標榜的“不妄言、不妄信、不妄斷、不打臉”,否則被人打起臉來,就只能靠著厚臉皮硬撐。

201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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