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事訴訟,指的就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訴訟人的參加下,對於民事糾紛等問題進行依法審理,並給出裁定的結果以及解決辦法。當人們因為某些糾紛,雙方無法達成相同協議的時候,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問題。但人們都知道,涉及到民事訴訟,聘請律師會有很大的優勢,律師是為自己辯護的人,通過找出事件中的有利因素來幫助自己獲得勝訴。那麼民事訴訟律師費標準是多少呢?民事糾紛處理途徑有哪些呢?
民事糾紛律師費多少
民事訴訟律師費標準應該按照兩種情況來劃分:
一是涉及財產關係。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之外,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二是不涉及財產關係。按照計件的方式來收費。一起民事訴訟費用,按照案件的類型和複雜情況來收取。
1.刑事:
(1)偵查階段:2000-6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6000-16000元/件;
(3)審判階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刑事案件因時間或地域跨度極大、屬集團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複雜的,可以在不高於規定標準1.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3000-20000元/件。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第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訴訟流程如下:
⑴起訴: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起訴。(第109、110條)
⑵審查立案: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審查後決定立案(第108、111、112條)
⑶庭前準備:主要包括①送達書狀,②告知權利義務以及合議庭成員,③審核材料、收集證據,④通知必要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⑤通知開庭並公告,⑥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⑦宣佈法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宣佈審判人員和書記員、詢問迴避這七項內容。(第113-119條、第122-123條)
⑷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求最後意見、調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二部分,當事人可以提交新證據。(第124-128條)
⑸裁判:包括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當庭宣判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應立即發給判決書。(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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