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是某小區業主,2015年8月入住小區後,同時承租了小區地下車庫,每年租金9000元。
2016年6月某日,因突降暴雨,導至小區車庫被淹,馬先生停放在車庫的寶馬車也被淹沒。
雨退後,因寶馬車受淹,馬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認為是天突發降暴雨所致,屬於不可抗力的,要物業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依據。
為此,馬先生無耐訴至法院,請求物業公司賠償寶馬車被淹所致的損失共計58萬。
理由是:物業公司對車庫管理不當,致使車庫入水;寶馬車在被淹時,物業公司未及時通知將車從車庫取出;車庫設計不當。
物業公司抗辯稱:不同意承擔寶馬車被掩的賠償責任。理由有:當地天氣預報為陣雨,但實際突發暴雨,因此,是不可抗力,物業公司應免責;此外,車庫設計符合規範。
訴訟期間,馬先生申請對車輛受損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馬先生的寶馬車受損嚴重,基本恢復車輛所需部件40.2萬元,修理工時費9000元。
物業公司也申請對車庫設計及施工是否符合要求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車庫非水設計符合規範,未發現不當之處,具備使用功能。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馬先生租用物業公司車庫,物業公司對車庫負有管理養護與維修義務。案發當天,雖然為突發暴雨,具有不可預見性,但物業公司未盡合理義務及充分的防禦責任:
在雨水倒灌進車庫時,未及時通知業主將車輛開出地下車庫;汽車被淹48小時,才將汽車從車庫中拖出。為此判決:
由物業公司將馬先生的寶馬車修復成被浸泡前原狀,所需修理及更換部件均應為原廠或寶馬車指定機構的部件;所更換的舊部件歸物業公司所有。
馬先生與物業公司均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如物業公司未按一審判決履行修復義務,應賠償馬先生修得車輛的實際損失40.2萬元及工時費9000元,廢棄車輛歸物業公司所有。
大律提示:
物業公司對車庫具有管理義務,不管該車位是出租形式,還是業主所有;此外,物業公司對突發性或突害性天氣應有預案,提前做好應急措施,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的義務。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是,物業公司應盡最大努力為業主的財產減少損失,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按《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機構,即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物業公司也應當履行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業主財產損失,並非一句“不可抗力”就可以免責。
如果本文對您有所幫助,請轉發、收藏!
如有法律問題諮詢,請在文末留言或私信,適時答覆。
閱讀更多 粵西大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