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很傻很天真!因爲校園貸,400多名大學生成被告:以爲借的錢不用還

「聚焦」很傻很天真!因为校园贷,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以为借的钱不用还

借錢買高檔手機後,

卻還不起錢……

今年上半年,南寧市受理多起

高校學生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400多名大學生成被告!

讓人震驚的是,

不少大學生還認為:

他們借的錢可以不用還……

「聚焦」很傻很天真!因为校园贷,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以为借的钱不用还

400多名大學生借貸

多為買高檔手機

今年上半年,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高新法庭陸續受理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訴高校學生借款合同糾紛案件,400多名大學生成被告。這些大學生,分佈廣西、江西、貴州、湖南、湖北等各地高校。

「聚焦」很傻很天真!因为校园贷,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以为借的钱不用还

據主辦該案的黃支革法官介紹,這批“校園貸”是大學生通過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的“704校花”業務借貸,從借款合同看,每個案件借款金額在7000元左右,大都拿來買高檔手機。

手機到手後,這些大學生沒有還錢,從而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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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很多大學生不在南寧,

該系列案立案後,

法院只能通過合同上

所留地址寄送應訴材料,

但不少材料遭到拒收。

法官跨省去調解

僅有3人主動還錢

為保障被告大學生的合法權益,6月初,主辦法官和原告方專門趕赴貴州貴陽市兩所高校,找到20名被告大學生,希望他們參加座談會,協商還錢。令人遺憾的是,沒有一人願意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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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法官只好和高校老師溝通,原告也提出了調解方案。

按照該方案,如果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訴訟費用,原告放棄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在合同中有約定)等訴訟請求,並同意結案。

然而,此行只有3名大學生選擇和解,並一次性歸還了借款。

這3名大學生已找到好工作,畢業就去報到;父母擔心他們因此事“丟”了工作,所以就替他們出錢處理。

學生法律意識淡薄

最好慎用“校園貸”

讓法官大跌眼鏡的是,這3名大學生稱,收到法院傳票後,被起訴的大學生專門成立了QQ群!他們認為,國家打擊高利貸、非法放貸,而這個“校園貸”是非法放貸,所以他們借的錢可以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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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他們哪裡聽來這些錯誤觀點,如果這些大學生一直消極應訴,案件缺席審理對他們很不利。”黃支革法官說,如果判決這些大學生敗訴,他們仍不還錢,等到上老賴“黑名單”,不僅要還錢,還會給個人信用留下汙點。

上了老賴黑名單的後果很嚴重,點擊回顧↓↓↓

法院從以人為本出發,應該說是做得盡心盡力,仁至義盡了。但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不可能不明白這樣的道理。超前消費,拒不還貸,折射出的是基本素質的缺陷和道德的缺失。奉勸那些欠債不還的大學生們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否則等待他們的將是對“老賴”的懲戒,他們也將承擔失信所帶來的全部後果。

新聞鏈接

那麼,什麼是“校園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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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貸”風險極高,4大風險要提防

當下,“超前消費”在大學生圈中火爆,可面對“校園貸”超前消費,風險卻被眾多大學生所忽略。為此,主辦該案的黃法官提醒,“校園貸”風險極高,4大風險請大學生一定要提防。

1

風險一:個人信息風險

近幾年來網貸行業發展迅速,各種平臺對於大學生小額貸款的審核越來越便捷,所需要的審核資料越來越少,最少只需要一個身份證就可以申請。但是所謂“借時容易還時難”,如遇到不良借貸平臺,利用大學生自尊心強、好面子的心理,在他們遭遇不能清償債務或支付高額利息時,簡單的身份信息已經足夠在網絡上發酵為更多的隱私洩露,甚至個人信息有可能被出賣給另外一個不良網貸平臺,用以引誘實施“連環貸”。

關於個人信息,《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法官提醒:若催款過程中採取了脅迫或者暴力威脅的手段,或者以個人隱私為要挾,則可能涉及到犯罪,同學們應注意保存證據及時報警,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

風險二:保證責任風險

在“校園貸”糾紛中,有不少大學生是因為好心幫其他同學做擔保,而身陷“校園貸”糾紛中。《擔保法》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作為成年人的大學生,在簽訂各類合同時應當務必做到認真審核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協議管轄細節及其他手續,看清讀懂,以避免被欺詐,為他人擔保債務更是應當慎之又慎。

3

風險三:借款高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不良借貸平臺往往通過低息低首付的方式引誘學生借貸,學習法律乃是識別非法高利貸與非法網貸的一個重要途徑,大學生們還應當注意,不管在借款手續上借到多少錢,法律上以實際借到手的金額作為本金,提前扣除作為“手續費”、“利息”的金額不認定為本金範圍之內。

4

風險四:失信懲戒

涉“校園貸”大學生,如果對該糾紛採取逃避的態度。案件缺席審判後,判決生效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不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大學生將會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後縱使履行相關義務,也會在個人徵信紀錄中留下汙點。

而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等等。由此對大學生未來發展造成一系列的不利後果。

普法君提醒

在校大學生應當建立

良好的金錢觀、物質觀

在高檔、超前消費面前保持理性

慎用“校園貸”

勿讓一時的衝動消費

成為步入社會後

個人成功與發展的絆腳石

同意的獎勵普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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