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C房車被盜,罪犯竟是十八歲少年

十八歲少年李某,本應跟同齡人一樣上大學,卻因一時貪念盜竊房車,鋃鐺入獄,實在令人唏噓。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盜車案進行終審宣判,李某因盜竊罪,最終獲刑十一年六個月。

2016年7月18日11時許,家住玉林市玉州區某小區的王先生報案稱,其於7月11日將自己的GMC房車(價值750 000)停放在小區的地下停車場,18日出差回來後,發現車不見了。接報後,玉州刑偵大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調查,經過調取該小區停車場出口的監控錄像及對出入記錄進行排查,初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並於當日下午17時許,民警在李某家中將李某抓獲。經審訊,李某對7月14日盜竊GMC房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李某與失主王先生同住一小區,李某注意王先生的GMC房車已經好幾個月了,李某通過非法的渠道瞭解得知,盜竊該車出售可獲得一筆可觀的收入。於是,一直找機會盜竊。2016年7月11日,李某以汽車鑰匙丟失為由,聯繫開鎖師傅樊師傅來到地下停車場,要求對該車進行解鎖並配製汽車鑰匙。7月14日17時許,樊師傅攜帶開鎖工具來到停車場開鎖,次日18時許,樊師傅配好了汽車鑰匙,李某支付了5 000元的開鎖費用給樊師傅。22時許,李某以開走私車到陸川為由,聯繫韋某來到地下停車場,將配得的汽車鑰匙交韋某開車,李某坐車後排,韋某利用李某給的電動車出入卡開門禁,將GMC房車開出停車場,開到陸川謝魯山莊停車場。後二人乘出租車回到玉林大潤發商場附近,李某在銀行櫃員機領取了500元給韋某。7月17日,李某到陸川,將該房車開去清洗後,開到陸川縣某小學操場停放,並將該車的後車牌拆掉。7月18日公安機關抓獲了李某,次日下午,在李某的帶領下,公安機關繳獲了停放在陸川某小學操場的GMC房車,後返還給失主王先生。

玉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李某歸案後,配合公安機關追繳贓物退還失主,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考慮。玉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上訴至玉林市中院。玉林市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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