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犯罪頻發,12歲就要入刑,這事你怎麼看?

低齡犯罪頻發,12歲就要入刑,這事你怎麼看?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頻頻示警,不斷挑動公眾脆弱的神經,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隨之再起。對此,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便積極呼籲修改刑事責任年齡,並給出具體建議“從14週歲降至12週歲”。

的確,低齡犯罪時有發生,“14歲以下不擔刑責”也確實影響了一些少年。前不久,湖北孝感13歲女生張某遭同為13歲的男生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並被剪刀刺傷頸部多處。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當地公安便對案件予以撤銷。這一時還引發不少熱議。

對於為什麼建議下調年齡,李春生給出的理由是,“研究過不少案件的細節內容,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時展示的辨識能力、心智發育程度甚至超過一般成年人的水準。”竊以為,這樣的解釋,並不足以支撐建議所言。

一是,所謂的辨識能力、心智發育程度,都是主觀上的一種判斷,但法律都是講客觀事實和證據的,依據主觀判斷得出的結果去做立法調整,既不科學,也不符合司法精神。二是,這些少年犯罪,恰恰是認知出現了偏差、心智不健康的表現,缺乏成熟的理性,無畏可能只是由於無知,冷靜可能只是出於懵懂。

其實,單純地降低年齡標準,是一種“懶政”思維。面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從來不是目的,也不該是主要手段,教育矯正才是關鍵。孩子犯罪,社會有責,或是其家庭教育出了問題,或是其成長環境出了問題,而這些,都是可以改善和挽回的。

低齡犯罪頻發,12歲就要入刑,這事你怎麼看?

司法的本質,也從來也不是懲戒,而是建立一種標準和秩序。針對具體的犯罪個人、具體的犯罪情節,治病救人也要優於懲戒警示。換句話說,14歲也好,16歲也好,12歲也好,具體的年齡門檻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繼續培育、或者重新培育這些孩子。

在我國臺灣地區,少年有不良行為但還不夠入刑的,公安機關有專門的少年警務介入,有專門的社工組織對於不良行為孩子進行矯正。很多國家和地區也都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少年警務等。而我國內地的司法體系,在這方面則尚顯蒼白。

比如,收容教養制度缺少配套的法規、規章,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不少問題,屢屢引發爭議。而工讀制度,只限於城市區域,農村和偏遠地區往往無法“照顧”到;對去工讀學校的學生,需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和公安機關聯合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審査批准,還要徵得家長的同意。尤其是最後一條,很少有家長“同意”,也就使得工讀大大少了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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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可以做的、應該做的還有很多,而這些工作,既是迫不及待的,也是優先的。改善收容教養制度和工讀制度,要更加可行,也能更加快速、高效地作用於實踐。簡單地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只能是下下策。

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或許可以提高威懾力,減少該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犯罪“萌動”,但是,一旦這個年齡段的孩子被執行刑事責罰,將會背上前科和一段牢獄的經歷,這個名分和這份經歷對其後續成長的影響,究竟是正向的還是負面的,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控制。

結合一些成年人的犯罪和牢獄經歷,甚至不排除,如果在實際中操作不當,還將進一步激發這些少年犯的犯罪慾念,在重新走向社會後,做出更惡劣的事情來。它起到的,可能不是一個封印震懾的功能,反而異化為一個潘多拉魔盒,萬不可輕易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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