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再婚的繼母有權分割遺產嗎?

AH法治時空

晚年再婚的繼母有權分割遺產嗎?

我是池州人,母親很早就去世了,父親晚年時又再婚。可是與繼母生活不到3年,我父親就去世了,也沒有留下遺囑。現在繼母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請問律師:晚年再婚的繼母有權分割遺產嗎?

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法只強調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關係和撫養關係。

不管是親生母親或者是父親再婚的繼母,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沒什麼區別,都屬於自己的母親。那麼在繼承權上是一樣的同等的權利和資格,不必然會區別對待,不會受到歧視。

但是繼承法還是明確的規定了享有繼承權的繼母和繼承遺產的權利。“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我國《 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而《 刑法》、《合同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

在這裡法律採信的就是廣義的扶養關係。題主的繼母如果在再婚期間的3年內,對題主的父親有相互扶養的關係存在的,當然享有繼承權。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這個規定沒有直接的關係,因為繼子女和繼父母繼承的是自己父親及丈夫的遺產,他們之間不過是同屬於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去世的父親沒有制定遺囑繼承書的情況下,必然啟動法定繼承程序。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那麼按照國家繼承法的規定,屬於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就是去世的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這個不分排名前後次序的,這三種親屬享有同等的遺產分割權利和資格。

也就是說,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題主的晚年和其父親再婚的繼母是有權利分割其丈夫的遺產的,這個和再婚時間的長短沒關係的。

一般來說,統一順序繼承人分割的遺產份額是一樣的,但是要照顧確實有生困難的人,比如題主的繼母因為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是可以適當的照顧的。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繼承的原則是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具體的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確定不了的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特殊情況繼承資格權喪失的情況,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晚年再婚的繼母有權分割遺產嗎?

這個應該是很明晰的回答了,題主還有疑問的可以留言交流。


農民妹子一枝花

1、法律規定,若被繼承人有遺囑,則繼承人依照遺囑繼承;若被繼承人無遺囑的,則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繼承。

2、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因此,如果你父親生前沒有設立遺囑,且與繼母已經領取結婚證,並在一起共同生活,則繼母與你父親的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你父親的遺產。故繼母有權分割你父親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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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們領取了結婚證,並且婚前你的父親和你的繼母沒有婚前財產公證和其它約定的話,你的父母是有權分割遺產產的。

你的父親過世後,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屬於你的繼母所擁有。另外的一半由你和兄弟姐妹及你的繼母進行繼承。如果你的父親還有老人,當然也會由一部分歸他們所有。

如果他們沒有結婚證或雖然領了證,但因為你的父親對他的婚前財產做了公證並留有遺囑已經做了具體分配的,那你和你的繼母就只能按照你父親的遺囑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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