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法治」《棗莊市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出台 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者送工讀學校

「部門法治」《棗莊市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出臺 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者送工讀學校

治理校園欺凌

近日,棗莊市教育局下發了《棗莊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我市將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另外,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詳情如下:

棗莊市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大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力度,切實保障全市中小學校(含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下同)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根據《山東省教育廳等11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魯教安發〔2018〕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養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為根本,以建立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工作長效機制為目標,以教育部門統籌、有關部門協作、全社會形成合力為保障,確保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把學校建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

二、治理內容及措施

(一)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之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二)落實“教育為先”原則,全力做好有效預防

1.切實加強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一是各學校要嚴格按照黨的十九大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落實立德樹人和教育部《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南》等一系列政策要求,強化中小學德育教育,不斷提升中小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要紮紮實實落實好《中小學生守則(2015年修訂)》,引導全體中小學生從小知禮儀、明是非、守規矩,做到珍愛生命、尊重他人、團結友善、不恃強凌弱,弘揚公序良俗、傳承中華美德。二是各學校要落實《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讓學生知曉基本的法律邊界和行為底線,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養成遵規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三是要認真落實《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和積極心理品質,對有心理困擾或心理問題的學生開展科學有效的心理輔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四是要切實發揮家長委員會作用,組織開展家長培訓,使家長做到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五是要認真開展預防欺凌專題教育。各學校每年3月、9月要結合“文明行為養成月”活動和學生欺凌典型案例集中開展預防學生欺凌專題教育,2018年11月底前,要結合“法治棗莊百人宣講”活動開展一次以預防學生欺凌為主要內容的專題教育活動。要強化學生校規校紀教育,通過課堂教學、專題講座、班團隊會、主題活動、參觀實踐等多種形式,提高學生對欺凌行為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做到不實施欺凌行為。同時要全面加強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專題培訓,提高教職工有效防治學生欺凌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平。

2.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學校要將防治學生欺凌納入學校整體安全工作進行統籌,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等機制。要加強師生聯繫,密切家校溝通,及時掌握學生思想情緒和同學關係狀況,特別要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對可能的欺凌行為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嚴格落實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針對重點學生、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開展防治工作。對發現的欺凌事件線索和苗頭要認真核查、準確研判,對早期發現的輕微欺凌事件,實施必要的教育、懲戒。要加快推進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網上巡查機制。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凌的職責、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3.定期開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通過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題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

(三)落實“法治為基”原則,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事件、案件

1.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並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2.妥善處理申訴請求。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並向社會公佈。區(市)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處理程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準;確需複查的,由區(市)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科(股)室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區(市)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接受申訴請求並啟動複查程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3.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准。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建立長效機制

1.完善培訓機制。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當地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並要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培訓。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應當增加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的內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2.建立考評機制。市將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納入對區(市)教育工作督導、評價範圍,納入各級“平安和諧校園”、“文明校園”創建標準;市、區(市)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納入對學校、校長、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3.建立問責機制。市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區(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要設置舉報和諮詢熱線,在轄區內所有中小學校的公示欄、學生通道、學生宿舍等位置公開,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中小學校對嚴重的欺凌事件,要及時上報教育主管部門,並啟動應急預案。

5.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學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制度,明確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防治學生欺凌的具體職責,把防治學生欺凌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凌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及對實施欺凌學生進行教育。

三、明確分工,密切協作,形成合力

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廣,各級各有關部門、各類學校必須明確分工,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凌綜合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為把工作落到實處,依據《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棗莊市教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棗政辦發〔2017〕54號)規定的市教育局科室職能,建立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牽頭,市教育局思政宣傳科、安管辦、基教科、師訓科分工負責、共同管理的工作機制。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對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市教育局思政宣傳科負責指導學校加強對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教育和常規管理,主要做好中小學生法治和紀律教育、文明行為養成教育和欺凌防治專項教育;強化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及全體教師防範和治理校園欺凌的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學校德育常規管理、班級管理和班集體建設;加強校園欺凌問題的排查和教育引導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苗頭、及時化解校園欺凌問題;發揮家委會和家長的作用,做好家校合作育人工作;發揮兼職法治副校長(輔導員)作用,做好法治紀律教育和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市教育局安管辦負責督促學校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聘用專職門衛和保安員,做好學校安全防範工作,對於校內學生糾集社會人員對學生實施欺凌的,協調政法公安機關及時予以打擊。市教育局基教科負責對初中、高中階段實施欺凌的學生表現記入綜合素質評價。市教育局師訓科負責將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內容納入對各級教育行政幹部、校長、教師、班主任培訓。

各區(市)教育局也應根據工作實際和科室職能將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的任務落實到具體科(股)室。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通過庭審釐清學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凌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院校做好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十一)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凌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十二)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紮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

四、加強領導,強化督導和宣傳,全面提升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水平

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是中小學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事關我市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各部門、各學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嚴格按照省、市的要求,紮紮實實做好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

(一)加強領導

為加強領導,市成立以市教育局局長任組長、市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團委、婦聯、殘聯等有關部門分管領導任成員的“棗莊市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附後),並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相關科、處室負責人任辦公室成員。各區(市)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各學校要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

(二)嚴格責任追究

按省《方案》規定,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本級、本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對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對學生欺凌事件高發、工作推諉拖延、發生欺凌事件不能及時正確處置、釀成重大事端、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處和追究;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引發學生二次傷害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三)強化督導檢查

市、區(市)教育督導機構要分別聯合各有關部門,每年至少安排兩次對所轄區域內各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在此基礎上各區(市)教育督導機構還應對所轄學校適時開展以欺凌防治教育、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制定、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等為主要內容的專項督導。

(四)加強宣傳引導

市、區(市)、各中小學校要結合“七五”普法,紮實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要加強對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及時推廣先進經驗、先進典型,同時要加強輿情管控,一方面要及時回應社會對已發生學生欺凌事件的關切,充分滿足群眾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防止媒體過度渲染報道,避免學生欺凌通過網絡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凌。

五、其他要求

1.各區(市)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制定具體的加強中小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於7月底前、區(市)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分管負責人、聯繫人名單于6月底前分別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市教育局思政宣傳科、市教育局安管辦。

聯繫人:張影,聯繫電話:0632—3321385,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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