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法修訂:請讓眼睛離開“起徵點”
本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佈,開始為期一個月的向全社會徵求意見。這也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修正,從草案披露內容看,此次修法涉及範圍廣、力度大,從多個方面回應百姓關切。
雖然未能如此前媒體報道的提交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但是,從此次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個稅法修訂還是步伐明顯加快了。而從徵求意見稿來看,此次修訂,確實範圍很廣、內容很多、力度很大,尤其涉及百姓關注的起徵點、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計徵、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降低等,都有了明顯改變,體現了個稅法對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促進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從輿論和公眾對個稅法修訂的關注度來看,更多的仍然把重點放在起徵點的調整上。包括人大常委會委員對草案的修訂意見,也是更關注起徵點,關注起徵點到底應當放在什麼水平才最合理、最公平、最有效。
我們說,關注起徵點,本身沒錯。因為,起徵點是對納稅人影響最直接、最關鍵的環節。起徵點高,中等收入群體的稅負就輕。反之,稅負則重。如果能夠有效提高起徵點,就能減輕中等收入群體的稅負,對穩定中產階層、鞏固中產群體的地位是能夠起到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的。
問題的關鍵在於,如果只關注起徵點,只在起徵點上做文章,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個稅就是工薪稅的現狀。在對高收入群體沒有有效徵管手段,中低收入群體沒有有效保護措施的情況下,調整起徵點,就等於將個稅在中等收入群體和國家之間進行利益博弈。提高起徵點,國家稅收減少,降低起徵點,中等收入群體負擔加重。高收入群體仍在“叢中笑”,低收入群體則繼續在貧困線周圍煎熬,個稅是工薪稅的格局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個稅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要平衡社會財富分配,提高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性,促進社會正義,推動社會公平。如果不能對高收入群體形成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機制,將過高的收入用個稅將其降下來,並及時地上交國家,由國家進行再一次分配。那麼,控高就成為一句空話,貧富差距縮小的可能也就越來越小。貧富差距不縮小,社會穩定的基礎就不堅實,就極容易發生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所以,如何通過個稅去解決高收入群體遊離於個稅之外,或者說沒有有效納入個稅徵收範圍,是個稅法修訂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所以,草案將勞務報酬、稿酬等一併納入到綜合徵稅範圍,應當說是非常有效的一種改革,也是期待之中的改革。千萬別看對高收入群體徵稅與中等收入群體沒有直接關係,似乎調整起徵點更好。如果再不對高收入群體實施強力的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向少數人集聚的現象會更嚴重,貧富差距也會越拉越大。
除了控高,如何提升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獲得感,減少他們的稅費負擔,也是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非常重要的方面。除了繼續調整起徵點之外,此次草案將大病支出、教育支出等也納入到稅收徵繳基數扣除範圍,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一種有效保護。加上將低層級的徵稅收入級距拉大,也是充分體現提低的要求,對中低收入群體十分關鍵。
所以,對輿論和公眾來說,關注起徵點的調整非常重要,起徵點高,中等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就輕。但是,切不可輕視個稅公平性問題。公平才是個稅的真正生命力,也是能否有效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根本手段。對個稅法草案的關注,也應當將重點從起徵點逐步轉向公平性,看如何才能更好地對高收入群體實施稅收監管,將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全部納入到稅收徵管範圍,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體外循環。譬如陰陽合同之流的,就是導致高收入群體收入不真實、納稅不完整、遊離於稅收之外收入太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為了有效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的負擔,保護中低收入群體的合法利益,是否可以考慮按家庭為徵收單位,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畢竟,在就業率不象過去那麼高的情況下,一旦家庭成員中有一名下崗失業者,整個家庭的經濟實力就會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如果繼續按照上崗的高收入者計徵個人所得稅,就顯得不太合理、不夠公平。有權有錢的人,就會比普通百姓在個稅方面賺更大便宜。是否能推動按家庭徵收個稅,也是輿論和公眾應當關注的問題,是個稅公平性能否更強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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