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終審判決,進行申訴的最佳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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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通常只有兩條途徑可走:向法院申訴和向檢察院申訴。

(一)向法院申訴

一般來說,首先要向作出終審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訴,直至申訴至最高法院。如果被最高法院駁回申訴,基本上也走到了申訴的終點。

但是,從實踐來看,很多重大的刑事錯案往往都經過了長年累月的申訴。由於申訴途徑不暢,導致申訴難、再審改判難。刑訴法對待申訴,不同於民訴法對待民事申請再審,並未對申訴的次數、期限等設置限制。這意味著如果不服,可以持續、長期進行申訴,由此帶來申訴濫的問題,體現出刑訴法對申訴制度的設置存在人權保障不足的缺陷。

(二)向檢察院申訴

向檢察院申訴,實際上就是申請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通常而言,應向與作出終審裁判的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抗訴,被駁回的,也可以逐級向上級檢察院申訴。

一旦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其法律意義在於,可以直接促使法院啟動再審,從而讓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如此,再審改判的可能性無疑也就更大了些。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申訴,只是一個程序問題,而案件要最終得以再審改判,必須要在實體上符合再審改判的標準,即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確有錯誤。因此,從案件實體上入手,才是根本,才真正需要多下點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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