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罰款2000元要組織聽證,但治安拘留卻不用,你信嗎?

有朋友問,公安局從報警受理不到一天時間,就要治安拘留,沒有告知聽證,是否違反法律程序?我們知道,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處罰前,必須告知被處罰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如果被處罰人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就必須召開聽證會。聽證申請的期限一般要在3天內提出,這就決定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作出處罰。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處罰的人要給予拘留處罰,應否組織聽證?如果未經聽證,拘留行為是否違法?

警察罰款2000元要組織聽證,但治安拘留卻不用,你信嗎?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這一條規定中並不包括拘留。來看看另一外一部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原來,兩部法律都對拘留未規定聽證。這就令人不解了,罰款2000元及以上就需要聽證,拘留要比罰款2000元更嚴格、更重,為何重的處罰卻不規定要求聽證呢?

警察罰款2000元要組織聽證,但治安拘留卻不用,你信嗎?

這個問題,《南方都市報》有個報道對此有過反問。報道中提出,罰款2000元以上的可以要求聽證,拘留處罰卻不用聽證。在一個法治社會,對公民權益影響越大,越應慎重,聽證無疑是程序上慎重的體現。由此,這一規定的合理性似乎值得質疑!正當法律程序,即任何權力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考慮到人身權的原本性,也同時考慮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大幅度地擴展了拘留處罰的適用範圍,我們有必要期待治安拘留處罰的"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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