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趙薇的名人效應與 "不當公告"行爲疊加誤導市場及投資者

秦律師根據證監會的公開處罰信息和相關資料以及媒體的有關報道,對本次證監會處罰趙薇夫婦以及相關公司的案件進行大致梳理。這個事件再次向市場以及投資者敲響警鐘,傳統那句"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在這個事件中,可以改成"股市風險處處有,投資名人也謹慎"。 利用名人效應向社會融資,從一開始就具有較高的風險。提醒股市投資者,投資看盈利能力和市場潛力。

一、事件回放:4月16日,證監會官網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對萬家文化、龍薇傳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趙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有龍、趙薇、孔德永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文書顯示趙薇夫婦的基本信息為:

趙薇,女,1976年3月出生,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薇傳媒)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擁有香港臨時居留權、新加坡永久居留權,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黃有龍,男,1976年9月出生,新加坡籍,趙薇配偶,經常居住地:香港。

證監會:趙薇的名人效應與

(圖為影視明星趙薇和黃有龍夫婦)

二、證監會對此案的認定細節

1、證監會認為,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其行為因其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嚴重誤導市場及投資者,引發市場和媒體的高度關注,致使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2、證監會還認定:金融機構融資未審批通過時,龍薇傳媒並未動用其強調的"還款能力"來繼續推進收購,而是稱其資產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購,而資產在境外這一客觀情況是顯然能夠提前預知的。因此,龍薇傳媒強調的"家庭資產""還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應,實際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了嚴重誤導。

3、證監會還認定,龍薇傳媒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三、證監會對部分質疑的回應

證監會:關於黃有龍、趙薇的法律責任。

我會認為,第一,在案事實和證據足以表明,黃有龍組織、策劃、指派相關人員具體實施本次控股權轉讓事項,實際與孔德永進行控股權轉讓談判,決策收購萬家文化控股權,並指派人員進行融資安排、信息披露,知悉並決策本次收購的進展情況,瞭解兩份回覆公告所涉內容。

第二,趙薇作為龍薇傳媒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轉讓協議》《借款協議》上簽字,為公告以及銀行融資方案提供個人資產情況、個人徵信查詢。趙政在詢問筆錄中表示,"收購事項的進展情況她(趙薇)是知道的…兩次材料我們在公告之前都發給過黃有龍看過,他同意的,趙薇也知道的"。因此,我會認定趙薇為龍薇傳媒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無不妥。

四、鳳凰網.財經: 51倍槓桿,龍薇傳媒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

2016年底,外界再度贈予趙薇"女版巴菲特"光環,源於她擬以30.6億元,控股萬家文化。對於這筆錢的來源,成為各界追問的焦點。趙薇給出的答案令市場譁然:自己出資6000萬,借款約15億元,拿還未到手的萬家文化股票質押融資再獲得約15億元。

這意味著,趙薇方通過6000萬元的自有資金,用50倍的槓桿,撬動了一家市值約100億元的上市公司。

馬雲與趙薇的關係:

在一本出版於2014年、名為《近觀馬雲》的書中,包括史玉柱、馮侖、任志強、劉永好、江南春、趙薇在內的12名人士,分別從各自的角度記述了對馬雲的觀感。趙薇是其中唯一的娛樂明星。

她用了3600字記述自己眼中的馬雲,其中包括馬雲的衣著外貌、待人接物、脾氣性情。字裡行間不難看出二人過從甚密:趙薇"去馬雲家唱歌",知道他"擅長蒙古長調";馬雲則對趙薇的同學聚會邀約呼之即來,並曾親自領著趙薇參觀阿里巴巴。

在該書中,趙薇並未詳述自己結識馬雲的過程,僅表示是通過"一場普通的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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