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留事故車的停車費從5月1日起由交警隊承擔系片面誤讀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其實,早在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就規定行政機關查扣物品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負責。

交警扣留事故車的停車費從5月1日起由交警隊承擔系片面誤讀

公安部只是修改了與法律規定衝突的條款,卻被誤認為是新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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