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自行車共同違章導致事故,誰承擔責任?

案例

法律分析

甲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法律規定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甲在行駛過程中,以75公里的時速行駛在標有40公里限速的路段,其嚴重的違章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乙在由東往南左拐時,應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乙在事發時顯然未盡到這一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也就是說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所以,本案中甲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除非甲能證明乙是故意撞.上甲的汽車而造成交通事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第七十六條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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