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持刀搶劫,嫌犯卻因「未成年」脫罪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明確表示,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但在現下的很多社會事件中,此法卻成了未成年實施惡行的擋箭牌。

少女遭持刀搶劫,嫌犯卻因“未成年”脫罪

以下是女孩張某母親的控訴

少女遭持刀搶劫,嫌犯卻因“未成年”脫罪

該母親稱女兒的昔日同學持刀搶錢並用刀逼著女孩脫光衣服圖謀不軌,還用刀將女孩脖子、手、腿刺傷。女孩從4樓跳到平臺上才脫離危險。但是就因為這個行兇者未滿14週歲,去派出所得到的答覆是對方未滿14週歲,受法律保護沒有立案,兇手父母不願意賠償,村委會沒有辦法協調。家長質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兇犯罪嗎?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

當地公安機關對此事也進行了通報,除了被逼脫光衣服的情節以外,基本證實了家長所述的案情,即使不考慮強姦意圖,持刀搶劫其實也是重罪的,但是就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不到14歲,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少女遭持刀搶劫,嫌犯卻因“未成年”脫罪

依現行的《刑法》14歲以下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在無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就民事賠償問題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索賠,法院可依法對賠償問題作出判決。這一點公安機關和村委會應該已經告訴家長了,家長可能有些誤會,也可能不願意面對無法懲治罪犯的現實。但依現行法律,這就是現實!

依照現行法律追究刑事責任是不可能的,如果非要說賠償以外處罰和管束的話,按《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是坦率地說,現在因為各種原因很少見對這種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了。

少女遭持刀搶劫,嫌犯卻因“未成年”脫罪

有人稱《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罪犯卻保護不了未成年人,這說法當然有些氣話的成分,這也不單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問題,涉及到一整套法律系統和制度。但真的有必要考慮修正了!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不被傷害的,並不是未成年犯罪者的保護傘。《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現實中,對於一些無法無天的“小惡魔”來說,即便做了“傷天害理”的事情,也不外乎讓家長賠點錢,至於所謂的“嚴加管教”,具體有哪些要求也不明瞭,誰又能保證“絕不重犯”?所以,重新定義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適用人群及未成年犯罪量刑標準,法律不縱容任何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