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開:從公開裁判文書開始


今年3月9日,周強院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介紹,截至今年2月底,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庭審64.6萬件,觀看量48.5億人次;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文書4278.3萬份,訪問量133.4億人次,用戶覆蓋21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書資源庫。

其中,裁判文書公開是連接司法與民眾的一個重要橋樑,它主要是指法院通過一定的途徑將自己作出的各類法律文書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公開。而審判公開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原則之一,裁判文書公開恰恰是人民法院審判公開的題中之義。裁判文書公開的範圍逐漸從知識產權裁判文書、涉外案件裁判文書的公開擴展到各類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裁判文書的公開。在裁判文書公開公開的過程中,互聯網功不可沒,它為裁判文書公開提供了廣闊的的平臺。

司法公開:從公開裁判文書開始

一、我國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一)“裁判文書公開”的啟動

1999 年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併發布了關於公開審判的文件。2000 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佈管理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重大影響、具有典型意義、指導作用等案件的裁判文書予以公佈,供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參考。”2007 年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裁判文書公開的範圍逐步擴大。

(二)“裁判文書公開”的進展

2009 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書查詢制度,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網上依法公開案件裁判文書的制度。”隨後頒佈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進一步明確指出:“研究建立判文書網上發佈制度”。2009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專門規定了“文書公開”的內容。在總結各地法院裁判文書上網的經驗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制度改革課題組正在著手起草《關於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的若干意見》。

(三)“裁判文書公開”規範的具體內容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中規定了“文書公開”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1. 文書說理公開,要求裁判文書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採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

2. 二是文書公開形式,要求根據法制宣傳、法學研究、案例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的需要,集中編印、刊登各類裁判文書;

3. 文書網上公佈的範圍,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其餘的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當事人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決定不在互聯網上公開;

4. 裁判文書中私人利益的保護問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當權利的信息應做技術處理;

5. 收集各界對裁判文書的意見,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

(四)“裁判文書公開”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國公開裁判文書最主要的渠道是網絡——如“中國法院網”、“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以及全國法院門戶網站的建立,都為裁判文書的公開提供了廣闊的平臺。

隨著裁判文書公開範圍的逐步擴大,公眾更加了解法院的工作。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以最快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滿足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效地行使監督權;使不同地區、上下級法院之間、法院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更加便捷,通過進行比較與評判,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增強法官責任心,方便法官之間互相學習借鑑,提高業務水平;有助於遏制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公開:從公開裁判文書開始

二、從“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對當事人隱私權的挑戰”看“裁判文書公開的程度”

但是,任何一個制度都存在著兩面性,裁判文書公開制度也不例外,在這一制度下遭受最大挑戰的無疑是當事人的隱私問題。裁判文書公開與當事人隱私保護的價值衝突主要體現:隱私權是個人享有的一種獨處之安寧而不被侵擾的權利,蘊含了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等人類普遍要求與推崇的重要價值,而這些價值的實現依賴於私人生活、私人領域與社會的隔離,也就是說沒有“私密性”,隱私權就無從實現。而裁判文書上網的主要價值則在於促進司法公開,沒有公開則無從知情,沒有知情則無從監督,故越要充分保障公眾對司法運行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就越需要擴大司法公開的程度。不可避免的是,法院網上公開裁判文書在促進司法公開的同時,亦帶來將裁判文書記載的有關當事人“隱私”公之於眾的“副作用”。

目前,我國就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範圍與程度大致存在兩種觀點: 一是裁判文書應全面、徹底的在網上公開,公民通過網絡獲取審判信息的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二是裁判文書公開主要應從功能角度分析,不具備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必要在網上公開。上述觀點的分歧來自對裁判文書上網目的的不同認識,如上網的最大目的在於促進執法統一,滿足法律研究、教育的需要,那麼僅對新穎、疑難、典型並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網上公開裁判文書即可; 反之,如將目的界定為促進司法公開透明以及公眾對司法權的監督和制約,則以生效裁判文書全部上網為原則。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公眾不可向法院申請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內容的裁判文書。雖然依最高法院的規定,這些裁判文書也不得公開在互聯網上,但除此之外,還有若干情形下的裁判文書不能在網上公開。可見,我國司法實務上採取的是區別對待網上公開和紙質公開的做法。

司法公開:從公開裁判文書開始

三、裁判文書公開的理論基礎

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的應有之義,也就是說,審判公開是裁判文書公開的直接來源。

審判公開是我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我國訴訟制度的基石。

憲法第13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為落實這一制度,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就它的內容作了具體化。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三個層面:

(1)在總則中規定公開審判的基本原則。

(2)在審理程序中,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之外,都應當公開審理。基於各類訴訟特點不同,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不公開審理。刑事訴訟法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在判決程序中,規定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顯然,裁判文書公開既不屬於上述審理過程中的公開,也不屬於判決公開宣告。

有觀點認為應將裁判文書公開列入判決公開宣告範疇。這種看法不妥,因為判決公開宣告是從判決向當事人告知角度所作的規定,它只適用於判決的宣告階段。那麼既然裁判文書公開不屬於上述兩種公開,我們是否可以斷言它不屬於審判公開的內容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審判公開的含義不限於上述兩種形式。各個訴訟法都在總則中規定了公開審判的基本原則,這種規定方式有兩種意圖:一是統領程序具體的內容,二是在法律規定不足時具有漏洞補充的作用。因而,各個訴訟法雖然對於裁判文書是否公開沒有直接規定,但是通過總則中公開審判的字面解釋,我們仍然可以推知它也應屬於審判公開的範圍之內。

裁判文書公開與審判公開除了這種被包含關係之外,還表現為裁判文書的公開可以促進審判的公開。裁判文書是記載審判活動的載體之一。它不僅記載著法官對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審理後的認定,而且記載有訴訟過程。它能將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法官的心證形成過程表達出來,公眾基於裁判文書就可以對案件的審判活動形成判斷。從這個意義而言,裁判文書內容的充實度也決定著審判公開的程度。

司法公開:從公開裁判文書開始

四、我國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改進與完善

裁判文書公開與當事人隱私權保護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價值衝突,儘管如此,筆者認為,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存在絕對是必要的,鑑於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制度與當事人隱私權保護的緊張關係,在此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 裁判文書公開前法院應嚴格履行審查義務,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我國關於審判公開制度先後頒佈很多重要的文件,特別是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專門規定了“文書公開”的內容。但是,這些文件都沒有具體規定哪些信息可以屏蔽,哪些信息不可屏蔽,特別是對不同的法律文書,不同當事人,不同具體案情也沒有做具體詳細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裁判文書公開的內容作具體詳細的規定,但這不是法院可以免責原因。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法院的基本職責和職能,因此,法院行使職權時一定做到首先不侵犯公民的權利,在裁判文書公開前進行審查,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2. 裁判文書要進行嚴格的技術處理。

(1)確立不公開個人信息為原則,以公開個人信息為例外。在任何裁判文書公開中,我們都不能公開個人信息,特別是對住址和身份證號等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一律不能公開。有人會提出那麼我們如何監督審判呢?我們認為,監督審判方式是多元的,無論何種方式都不能以犧牲公民的個人利益為代價。

(2)公開裁判文書中,我們可以把裁判文書所有涉及人員的基本信息作技術處理。比如姓名,可採用“姓+某某”代替;未成年人一律表述為“未成年”;成年人可表述為“成年”等。

(3)為了不影響技術處理後的裁判文書的完整性及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在公開的裁判文書後予以說明:“本裁判文書在公開發布時,為保護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個人信息,對其相關信息進行了技術處理。”

司法公開:從公開裁判文書開始

參考文獻

1、《推行裁判文書公開——把司法產品放在陽光下》,人民法院報,2010-03-29

2、《推行裁判文書公開——把司法產品放在陽光下》,人民法院報,2010-03-29

3、 William M.Beane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 No.2,1966(譯版)

4、曾娜:《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中的隱私問題研究》,《時代法學》,2013年2月

5、郝振江:《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報》2009 年4月16日第 005 版

6、郝振江:《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報》2009 年4月16日第 005 版

7、馬建帥:《淺析裁判文書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技術與市場》,2010年第10期第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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