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項目部章虛假,施工企業仍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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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項目部章虛假,施工企業仍需擔責(項目部章的法律效力)

編者語

無論是建設工程施工,還是勞務分包,抑或建材買賣,都會遇到項目部章的問題。項目部章本身作為內部印章不應該對外使用,但實踐中卻經常出現,最主要原因是掛靠施工的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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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項目部章是經手人私刻。這種情況下,除非能證明交易對方明知該公章不真實,否則仍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可以約束建築企業。

【案例】山東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營市裕興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與山東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營市裕興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書:“至於曹剛是否私刻項目專用章問題,本院認為,曹剛為天成公司委派的駐工地全權代表,多次代表天成公司與發包人景港公司進行業務往來,往來函件也加蓋項目部專用章,天成公司對此並未提出異議,其主張項目專用章為曹剛私刻或偽造,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即使存在曹剛私刻行為,亦難以否認項目部專用章的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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