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什麼是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房改房有什麼特點?

1.“房改房”的銷售對象是有限制的。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購買“房改房”的對象,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單位內部的職工家庭。

2.“房改房”在進入市場買賣時,是有限制的。出售給職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職工住用若干年以後,才可出售。同時,大部分“房改房”在出售時,原單位都保留了優先回購權。

3.“房改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也就是國家對職工的一種“工資性實物”補償。它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一種形式;它的價格不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而是由政府根據實現住房簡單再生產和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的住房供給體系的原則決定的,是以“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給職工的公房。

4.在房改售房中,對購房的面積是有所控制的。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價購買公有住房,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政府等部門有文件明文規定了人均可購房的建築面積的“控制指標”。

5. 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優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價格,是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要進行工齡、職務或職稱、家庭人口等多方面的優惠政策。

有關房改房的糾紛解決

1、房改房在離婚案件中的處理

房改房在夫妻離婚時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的名義購買的房改房,那麼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予以分割;如果是以夫妻一方父母的名義,夫妻出資購買的房改房,因為我國不動產物權成立的條件是以登記為準,那麼登記在父母的名義下的房屋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不能予以分割。

2、房改房在繼承案件中的處理

關於房改房如何在繼承案件中處理,首先要看被繼承的房改房是屬於成本價房產還是標準價房,如果是標準價房,那麼需要釐清與原單位的關係以後再做處理;如果是成本價房屋,那麼可以像普通的商品房一樣進行繼承分割,而且應該先找專業的評估部門對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房屋的價值,然後再進行分割。

3、房改房在二手房買賣案件中的處理

房改房所處的地理位置一般比較優越,且具有完整的配套設施,所以購買房改房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滿足購房人的住房需求的。在購買房改房之前,應當先了解清楚所要購買的房改房的種類,比如是成本價房還是標準價房。如果是成本價房屋,且居住滿5年以上(北京除外)之後就可以進入市場自由買賣,但是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如果是標準價房屋,要取得原單位的放棄優先購買權書,且住用5年以上(北京除外),補交土地出讓金,房改房在經過二手房交易以後,可以視同商品房。

規範指引——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4]43號》

第二十一條:明確產權。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規範住房交易行為。職工購買住房,都要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時要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領取統一制定的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註明產權屬性,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應註明產權比例。出租和出售、贈與、繼承及以其他形式轉讓所購住房,應按國家規定交納有關稅費。要加強市場管理,規範交易程序,完善稅收制度,堅決查處倒賣房產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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