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關於《保密法》我們應該知道這些

自媒体时代,关于《保密法》我们应该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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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進入了一個自媒體的時代,每個人都在傳播著自己的聲音。但在海量的信息中,有些內容卻是危及危害國家、企事業單位安全的秘密。《保密法》告訴了我們,每個人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提高保密意識和防範技能,提升安全保密管理水平,對現實工作同樣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自媒体时代,关于《保密法》我们应该知道这些

關於《保密法》,你瞭解多少?

今天就來一起學習吧

一、《保密法》頒佈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9年5月1日開始施行。《保密法》是全體公民履行保密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制止洩密違法行為,準確有力地打擊各種洩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

二、《保密法》的基本內容

《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條。第一章“總則”是關於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若干基本規定,共七條。包括立法宗旨,國家秘密的定義,保密工作的方針,保密工作的管理體制,保密義務的設定以及獎勵。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保密法》的基本內容,可以歸納為五部分:

1、保密工作的方針

《保密法》總則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2、國家秘密的定義

《保密法》第二條作了明確的表述:“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3、國家秘密的範圍

《保密法》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4、國家秘密的等級

《保密法》第九條將國家秘密的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並原則規定了區分三個等級的標準: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5、法律責任

根據《保密法》第四章的規定,違反《保密法》,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有關機關、單位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章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 刑事責任

(1)洩露國家秘密的刑事責任:

《保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的刑事責任。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保密法》的同時,通過了《關於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這個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這個《補充規定》和《保密法》的有關規定,使我們在新形勢下有了針對向境外洩密犯罪的銳利法律武器。

三、對黨政領導幹部有哪些保密要求?

黨政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組織和國家機關中擔任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幹部。由於領導幹部在黨和國家的各項工作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負的責任不同於一般人員,決定了領導幹部接觸國家秘密的事項多、知密的範圍廣,所以對領導幹部在保密方面必須有特別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專門下發了《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規定了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十條保密守則。這十條守則是:

1、不洩露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複製、摘抄、銷燬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複印的,複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5、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需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6、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7、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8、不準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10、不在出國、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四、某單位不產生國家秘密,是否就沒有保密工作了?

國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機關、單位都能產生,有的機關、單位並不產生國家秘密,但是,不產生國家秘密並不等於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無密可保了。因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門的國家秘密載體;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還會有本單位產生的工作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五、公民為什麼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如何履行?

我國公民的保密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公民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應當作出或者不應作出的一定行為的約束。“保守國家秘密”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因此,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一定權力並承擔義務的人,都必須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保密法》關於保密制度的規定,是對公民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必須作出和禁止作出的行為規範。《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洩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公民要認真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學習和了解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瞭解違法洩密應負的法律責任,以《保密法》為行動規範,檢查和堵塞思想上、工作上的洩密漏洞,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保密觀念、法制觀念,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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