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爲洩私憤砸毀取款機

據瞭解,2017年8月14日,丁某與妻子在大通縣橋頭鎮人民路中國農業銀行大通支行自助取款機取款時,因自助取款機內現金已被全部支取,故無法正常取款。丁某多次操作未果,心生憤懣,便用隨身攜帶的鑰匙將取款機防爆屏砸裂。案件審理過程中,丁某積極賠償了被砸毀取款機的損失並取得了諒解,考慮到丁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遂對其作出單處罰金五千元的判決結果。

審理法官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丁某為發洩心中不滿,故意毀壞取款機,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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