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服務協議 物業方真的有必要與業主單簽嗎?

有日常的物業糾紛中,業主的權益維護,其判定的前提是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中條款約定為依據。那麼,問題來了,物業公司需要跟業主一對一的簽訂服務合同嗎?

小區物業服務協議 物業方真的有必要與業主單籤嗎?

物業服務協議

在現實情況中,物業公司成某小區物業管理前,都需要與開發商簽訂《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與小區業委會簽訂《小區物業服務合同》,或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協議的方式,才能獲得小區的物業管理資格。部分物業公司會在入駐小區管理時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部分小區沒有業委員會的,物業公司會與小區單個業主分別簽訂《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或《小區物業服務協議》。

這麼多的合同條款協議,如果小型小區住戶不多的情況下還好辦,碰上中、大型的小區物業估計會忙死。單只是業主們做思想工作就是項大難道,何況需與每戶業主都簽訂合約。這簡直是浪費時間、浪費精力還不環保的浪費紙張。

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明確規定了“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該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該包含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內容”。意思很明確,在物業公司入駐小區前,開發商已經代表小區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所以物業公司根本沒必要的再去做重複而沒有意義的工作。

小區物業服務協議 物業方真的有必要與業主單籤嗎?

物業服務協議

再者,如果物業公司一寫要再與業主簽訂服務合同,還有一種捷徑可取,比如直接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即可。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並經業主大會同意重新選聘物業公司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同樣明確規定由小區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同樣無需再跟小區單個業主簽訂所謂的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的需求各異,統一的服務合同模版與業主單方面的簽訂根本不適用,因此,物業服務合同只適合與代表小區全體業主利益的開發商或小區業主委員會集體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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