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出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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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縣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範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強化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督,根據渭南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渭南市市級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的通知》(渭民發〔2018〕19號)和有關法律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民政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以下稱異常名錄),是指經行政機關認定、司法機關判定,社會組織存在違法行為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縣民政局負責異常名錄的載入、公示、移出等管理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縣民政局通過相關網站、報刊等媒體或者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將社會組織載入或者移出異常名錄信息予以公示。

第六條縣民政局管理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手續齊全、準確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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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異常名錄載入

第七條社會組織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且違法行為已被生

效的法律文書認定,縣民政局將其載入異常名錄。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核准、備案、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管理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的;

(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社會組織財產的;

(九)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

(十)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

(十一)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入異常名錄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縣民政局在收到認定社會組織存在違法行為的法律文書後,經審核,確認法律文書真實、合法、有效,作出將社會組織載入異常名錄的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社會組織,同時通過網站或其他媒體公示。

異常名錄的載入事項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社會組織統一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載入事由、載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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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異常名錄的移出

第九條異常名錄公示後,社會組織認為已整改到位,可以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移出申請。縣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對已整改到位的社會組織做出移出異常名錄決定,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整改不到位的,做出不予移出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會組織並說明理由。

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在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後,由縣民政局移出異常名錄並公示。

第十條社會組織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縣民政局接到申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結果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有充分證據證明信息無差錯的,應當以書形式告知申請人,並出具有效證明;

(二)信息確實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將更正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十一條縣民政局發現異常名錄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更正信息,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社會組織。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縣民政局按照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異常名錄記錄檔案,將載入、移出異常名錄的有關證據、文書等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縣民政局對異常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縣民政局與社會信用管理部門、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異常名錄通報制度,強化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推進異常名錄的有效應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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