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解除无效婚姻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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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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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8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时,还有如下例外规定:

一、 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二、 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抚养较多,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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