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簽了合同後要反悔?這些責任得承擔!

高女士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各方面都比較滿意,為了避免房子再漲價,她很快就跟對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但是簽訂合同後,高女士家中發生變故,無力支付剩餘房款,如果要毀約,她該如何做呢?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在二手房的買賣中,經常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有的是賣家提價違約,有的買房臨時變卦,那麼簽訂合同之後想要毀約,分別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買二手房簽了合同後要反悔?這些責任得承擔!

第一種情況,買方因沒有支付房款能力而違約。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後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的,一般情況下,買方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如果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還需要賠償損失,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後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衝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

第二種情況,房屋質量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合同。

二手房不同於預售商品房,一般情況下已經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賣方應該就房子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對於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於賣方已經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明知瑕疵的,賣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違約的。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查封、抵押等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買方只能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返還購房款、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在上述案例中,簽訂購房合同後,因為高女士自身的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她可以及時與賣方溝通基礎合同,但是無權要回已經支付的10萬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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