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離婚時房子歸誰?

為解決住房問題,生活中有一種常見的現象:夫妻購房,父母出資幫忙。年輕夫妻結婚時沒有太多積蓄,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父母往往願意出資幫助。然而,父母出資了,問題也隨之產生了,一旦夫妻二人離婚,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要怎麼處理?現舉一例曾承辦過的案件,供讀者閱讀。

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離婚時房子歸誰?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稱,原告與被告薛某於2000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小某。2013年陳某起訴離婚,在處理二人共同財產時,陳某提到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陳某購買位於北京市豐臺區的房屋一套。該房屋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出資,並登記在陳某名下,剩餘房款以陳某名義按揭貸款,由原告、被告共同償還貸款。原告認為該房屋為個人財產,不將其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被告薛某不認為原告所提房屋為個人財產,涉案房屋雖由原告父母支付首付款且登記在原告個人名下,但後續貸款是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償還。故被告主張該房屋為原被告共同財產,要求對該房產進行依法分割。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人於2000年登記結婚,2004年10月,陳某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責任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某房屋一套。該房屋首付款由陳某父母出資,剩餘購房款以陳某名義按揭貸款,原被告共同償還貸款,該房屋登記在原告陳某名下。

承辦過程

團隊律師接受了被告薛某的委託,認真分析案情,運用自己多年來的辦案經驗和豐厚的法學知識,做出如下分析:首先,該套房屋系陳某與薛某婚後購買,並登記在陳某名下,且二人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說明購買該套房屋係為解決原被告共同居住問題;其次,購買該套房屋的首付款雖為陳某父母所出,但現尚沒有購房交納首付款人即為所有人之相關規定,既然陳某之父母並非該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陳某父母亦不能將該套房屋贈與陳某本人;第三,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說明該房屋應當作為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原被告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陳某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二百七十萬元。

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離婚時房子歸誰?

律師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條款適用於一方父母全資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一方父母僅支付首付款的,不應適用該條款。此外,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下,僅因產權登記人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即認定不動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顯失公平。因此,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並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該不動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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