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已破產!這起海上運輸合同糾紛咋調節?

承运人已破产!这起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咋调节?

3個裝有價值百萬餘元針織紗的集裝箱從巴基斯坦漂洋過海到達上海港,因貿易問題,貨物滯留港口堆場近一年。貨物貿易賣家巴基斯坦公司新找的國內買家在提貨時被要求支付近百萬元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而承運人韓進海運有限公司(簡稱韓進海運)已經破產。國內買家遂要求船代公司交接貨物,案件愈發複雜。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釐清層層關係,找準矛盾關鍵點,成功調解了這起涉“一帶一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1.

貨物滯留 產生大額超期費

2016年10月,3個裝有價值百萬餘元針織紗的集裝箱,通過承運人韓進海運從巴基斯坦卡拉奇港運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因國內買家解除合同,巴基斯坦賣方另尋買家,貨物一直滯留港口堆場。

2017年8月,上海一家服裝公司接手後準備前往港口提貨。由於承運人韓進海運已經破產,服裝公司只能和韓進海運之前委託的船代公司進行交涉,索要集裝箱設備交接單進行提貨。但船代公司表示,3個集裝箱已經產生了近百萬元超期使用費,必須支付後才能協助辦理提貨手續。

“貨才值一百多萬元,近百萬元的超期使用費是極不合理的。”服裝公司表示很無奈。考慮到韓進海運已經破產,2018年3月,服裝公司將糾紛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船代公司交付貨物。

2

提貨遭拒 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服裝公司表示,貨物已經完成報關、繳稅,也換取了提貨單,被告船代公司理應協助提貨,但被告卻毫無依據索要近百萬元超期用箱費,並拒絕交付集裝箱設備交接單。

被告船代公司認為己方也有理有據,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是根據行情按日計算,從2016年10月到2018年3月,3個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共90餘萬元。且根據指示提單的背書顯示,背書人是貨代公司,原告服裝公司並不是貨物實際收貨人,自己作為船代無權決定放貨。

3

釐清關係 三方達成和解

經過細緻研判,合議庭認為,雖然指示提單背書人非原告服裝公司,但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其為貨物的實際收貨人。貨物涉及第三方,必須第三方參與進來,才能釐清法律關係,從實質上解決糾紛。因貨物滯留海關堆場,滯箱費、堆存費等仍在不斷增加。

為減少當事人損失及取得最佳的糾紛解決效果,承辦法官積極推進雙方調解。一方面,追加貨物提單顯示的背書人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另一方面,建議原告服裝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船代公司向第三人交付集裝箱設備交接單。針對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問題,法官建議該費用以3個集裝箱本身的價值為限。

在法官的積極協調下,最終,三方達成和解,原告服裝公司同意支付超期用箱費9萬元,被告船代公司也願意向貨代公司交付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貨代公司拿到交接單後轉交給服裝公司,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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