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載5名家人被記12分,真的合適嗎?

“的哥”载5名家人被记12分,真的合适吗?

新聞事件

6月1日,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鄰鄂鎮派出所民警會同鎮安監辦工作人員,在鄰鄂鎮鄰鄂村開展道路交通聯合巡邏執法工作時,發現一輛湖北籍出租車存在超載行為——經核查,駕駛員楊師傅雖然證照齊全,但該車核載5人,實載6人,所載人員中有一名為10歲左右男孩,屬於駕駛客運車輛超員達20%以上的違法行為。

經瞭解,楊師傅一家人當天準備到黔江區鄰鄂鎮鄰鄂村走親戚。因乘坐人員距離親戚家約1公里路程,加之當地過往車輛較少,民警請5名車上人員下車步行。隨後,依法對該車予以暫扣,傳喚楊師傅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之後,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楊師傅超員20%以上不足50%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款1000元,記12分的處罰,並依法對楊師傅的機動車駕駛證暫扣處理。雖然楊師傅接受了處罰,但有一個問題卻被網友們熱議:接送自己的家人,算營運嗎?

“的哥”载5名家人被记12分,真的合适吗?

律師:執法主體和法律適用錯誤

筆者以為,如果該報道情況完全真實,該處罰決定應該可以被撤銷。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派出所不應該成為本案的執法主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是“公安機關”。而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本案的執法主體應該是當地交通警察而不是派出所警察。

其二,一次性記12分的規定涉嫌與上位法相牴觸。《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對駕駛員可以一次性記12分的規定涉嫌違反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該無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在該條法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記分制度”前面有一個定語“累積”。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駕駛員的最多記分是12分,要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至少2次以上才允許記滿12分。

如果一次性就給駕駛員記12分,根本沒有“累積”機會,將對駕駛員的權利造成重大損害,明顯屬於行政處罰而不是管理措施。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員來說,一次性記12分將直接導致其駕駛證降級,這些駕駛員必將因此下崗失業。可見,一次性記12分實質上屬於“吊銷執照”類處罰。該規定事實上屬於“設定吊銷執照”類行政處罰,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

其三,載自己家人不屬於營運狀態。營運的定義一直以來是以“發生各種方式的費用結算”為前提的。而家人之間明顯不會發生任何形式的費用結算,因此,不屬於營運狀態。

其四,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錯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適用對象是“公路客運車輛”,而出租車不屬於“公路客運車輛”,只能屬於“道路客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解釋:“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也就是說,公路與城市道路是一個並列的法律概念,不可以混同。出租車的經營區域一般只能是在城市道路上,不是在公路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出租車和公交車均不屬於公路客運範疇。因此,重慶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處罰出租車超載應屬法律適用錯誤。

(作者系浙江點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家都在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