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三次因爲懷孕監外執行,鑽法律空子,是否該一視同仁?

安某連續三次懷孕,被監外執行,時間如此巧合,很難說她不是利用法律對犯罪懷孕女性的寬容來逃避應當擔負的法律責任。

罪犯三次因為懷孕監外執行,鑽法律空子,是否該一視同仁?

對於犯罪的女性如果懷有孩子,可以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是對服刑人員特殊情況的照顧,這一時間可以抵減刑期,如果監外執行期間結束,犯罪刑期尚未結束,將被收監。安某因為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即將服刑時,因為安某懷孕,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至哺乳期結束。2016年,當法院決定將安某收監服刑時,其再度因懷孕被暫予監外執行。2018年3月,法院在第三次要求安某服刑時,其再度懷孕,法院再次決定對安某暫予監外執行。

孩子本應是愛情的結晶,可在安某這裡,卻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安某有能力撫養這3個孩子嗎?孩子的父親是誰?是否有能力好好養大孩子?安某還有6年刑期,這幾個孩子的成長註定是要缺失母親的。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法律規定監外執行,本是對特殊情況的一種照顧,本意絕不是為了讓犯人逃避法律制裁而鑽的空子,法律的尊嚴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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