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取消貨幣安置獎勵並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今年年初,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在今後的拆遷過程中,政府鼓勵產權置換補償,取消貨幣化安置獎勵。

山東:取消貨幣安置獎勵並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圖片來自網絡

談到貨幣化安置獎勵,我們就需要先知道什麼是“貨幣化安置”。根據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置換。通俗來講,就是法律賦予被拆遷人選擇拿錢或者拿房的權利,而政府不得強迫被拆遷人必須選擇其一。

回到本文開頭所說的實施意見,這個意見只是說“取消貨幣化安置獎勵”。在以前的徵地拆遷過程中,政府會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引導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然後被拆遷人去找開發商買房,從而達到去商品房庫存的目的。而意見實施以後,因為多年的去庫存政策,某些地區的商品房庫存已經沒那麼嚴重了,政府便會對這部分獎勵進行調整,從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因此,這個實施意見只是通過調整獎勵政策,引導被拆遷人的選擇,並沒有侵害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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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自去年年末開始,個別省已經對貨幣化補償獎勵政策作出了一定的調整,比如安徽省要求控制貨幣化安置的比例,廣東省規定拆遷簽約獎勵不得超過新房市場價的15%。那麼這些地方為什麼會作出這種調整呢?

不可否認,過去兩年裡二三線城市房價大漲,這跟給力的拆遷補償資金不無關係。在過去幾年裡,拆遷貨幣化安置的比例大幅提高,大量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直接拉高了房地產價格;而房價上漲,購房成本增加,被拆遷人要求的拆遷補償也隨之提高,於是產生了惡性循壞,導致房價持續暴漲。而選擇產權置換,通過拆一還一、拆一還多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實物補償,這便能夠有效減弱貨幣性補償推動房價上漲的間接作用,從而使房價逐步趨於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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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正如前文中我們提到的,政府只能通過調整獎勵政策作出引導,但不能直接代替被拆遷人選擇補償方式。如果地方政府在徵收過程中,強制要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只能選擇產權置換補償,那便侵害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就屬於違法徵收了。被拆遷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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