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而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

天津事業單位信息發佈

對這個問題我認為近百人無一救助是對的。雖不能慶賀,也絕不會宛息。我對國人的濫施同情之心深感不解。對逐如盜竊分子被打死的,對盜竊兒童販賣被打死的,對欺辱婦女被打的對欺凌鄉里之人被抓,對這些人我覺得不值得同情,因為你同情他,就意味著對受害人的不同情,就是因為他的違法才造成被害人的痛苦,中華民族是有是非的民族,同情弱者是我們民族的特點。但是對那些肆意妄為,膽大包天嚴重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家性命和家庭財產的人,也就是那種罪大惡極,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人我們是堅決不能同情的。通過對他們的制裁以儆效尤,告訴後來者要敢不學好,這些人就是他明天的下場。只有在大庭廣眾之下大家都表示對壞人違法亂紀的行為無比的堅決的痛恨,才能對壞人起到震懾作用,才能制止住犯罪行為。讓廣大人民群眾過上平平安安的幸福生活。


愛笑的朋友_5555

這應該是一個老新聞了

2016年4月21日發生的事情

據網友爆料稱,4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福集鎮天立小區,有居民發現兩小偷,現場目擊者說,兩人是在偷第三家的時候被人發現的。然後,眾居民抄起棍棒追趕,並大喊“逮小偷”。

在群眾合力追趕下,一小偷慌不擇路,跳下了河裡,引起近百人圍觀。然而,他在水中掙扎近十分鐘卻無人施救,最後不幸溺亡。   

在這個過程中,有圍觀群眾拿手機錄下視頻並傳到網上,在視頻中,該男子快游到對岸時,在水中沉浮幾下,就再也沒有露出水面。此時岸上群眾一直在議論紛紛,也有人在呼喊“快救人”。但遺憾的是,當時並沒有人下水施救。   

最後,專業人員趕來,將該男子撈起,然而不幸的是,男子已經溺亡。

小偷有罪但罪不至死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最嚴重也就是個無期徒刑

但救溺水的人…真的不簡單

下水救人並不是簡單

因為人在沒有任何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多數溺水者在遇到有人救助時,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樣,他會不顧一切的把救助者往水下拽

因此,如果你沒有較好的水性和足夠的體力最好不要下水救人。

當然袖手旁觀也不好

溺水情形發生時,最好救援的方式是丟綁繩索的救生圈或長竿類的東西,可就地取材,樹木、樹藤、枝幹、木塊、礦泉瓶都可利用來救人。

還有一個原因

救小偷時如果出現意外…那麼?自己的家人怎麼辦?

不知道圍觀的人會游泳不

而且會游泳不代表有能力救人

見過多少新聞報道,為了救落水者而出事的見義勇為者?


阿阿阿杰

圍觀群眾有沒有義務實施救助行為?

一般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職責,比如消防員救火這種;或者合同約定,救生衣對溺死人員進行救助,其他主要的義務則是來自於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而就本案來說,小偷是為逃避追捕而不擇路跳河,這種不管是理論還是現實都存在爭議。

從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角度講,當發生盜竊行為時,法律允許被害人實施自救行為。包括制止、抓捕、追捕小偷等行為。

個人認為,判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從因果關係入手。就辦案來說,小偷是慌不擇路而跳河,是自身主觀選擇的行為,想通過跳河來躲避處罰,不應當將救助責任施加給居民。

可以撈起來打一頓!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節:

⑴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⑵盜竊金融機構的;

⑶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⑷累犯;

⑸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⑹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⑺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小偷固然可惡至極,但是對於盜竊罪中刑法中最高的刑罰是屬於無期徒刑,罪不至死。秉著生命可貴的理念,如果在條件允許的情形下,還是建議施救。

就像網友說的,可以撈起來打一頓,當然不能造成嚴重後果,否則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葉律師

自作孽不可活,圍觀群眾施救不施救都不重要。關鍵是他是個小偷,又是自己跳河裡的,圍觀群眾在事情不明的情況下也是無法下水施救的。

一、小偷不會游泳也不會跳河的。

如果說小偷不會游泳,那他被追趕的時候,一定停下來,而不應該選擇跳河。他既然跳河了,就讓他自己游去吧。



二、誰知道小偷在水裡會不會害人?

小偷的心態都不正常,都非常歹毒。如果你貿然下河去救他,他以為是去抓他的呢。反過來對你一刀,你豈不是受害呀。

三、有些人本身就不會游泳,想下水施救也不敢。

對於這些人來說,在危難時刻雖然想救人一把,但是苦於自身難保。所以也就心有餘而力不足,無法施救。

四、大多數的人還都是吃瓜群眾,是看熱鬧的。

見是一個小偷跳河逃走,大家都選擇袖手旁觀,這是很自然而然的事。反正自己也沒有救助的義務,也沒有幫助的責任,就看看小偷在水裡是怎麼折騰吧。

這個小偷是不幸的,他偏偏不會游泳,又偏偏沒有人相救。但這能怪誰呢?只能怪他倒黴。


法重情深

事件概述

4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福集鎮天立小區,有居民發現兩小偷,現場目擊者說,兩人是在偷第三家的時候被人發現的。然後,眾居民抄起棍棒追趕,並大喊“逮小偷”。在群眾合力追趕下,一小偷慌不擇路,跳下了河裡,引起近百人圍觀。然而,他在水中掙扎近十分鐘卻無人施救,最後不幸溺亡。

心裡感受:

這小偷能怪誰呢?怪不了別人,只能怪自已自作自受。沒有誰會願意為你的行為買單,在這裡,我只能對你表示同情,希望來生可以做一個守法的好人,不要再這樣糊塗的過一生。

對於圍觀的群眾,我是感到比較痛心的,的確是小偷有錯在先,但是罪不至死啊。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伸出援助之手幫助他人,多一點寬容之心,也許會讓小偷痛改前非,重新擁有一個不一樣的人生。



心靈寄語:

莫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

我是堂山藏,一名在生活中取經的行者。如果您有什麼想說的話,歡迎評論留言,大家一起交流。


堂山藏

救落水的人,危險性可能要比救火場裡的人還要大!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因為火場救人,要救的人,不會抓住你往火場摁。

一個不會游泳的人,掉進水裡,隨便抓起一樣東西就會往上爬,他們是沒有理智的。否則就不會有“救命稻草”這個說法了。我是真實救過人的,當然不是小偷。那大概是十幾年前,我在公園跟師傅一起練拳。忽然聽到呼救聲,有人喊有人掉河裡了。我不管三七二十一,衣服沒脫就跳進河裡,向落水者游過去。剛要接觸到落水者的時候,落水者就使勁抓住我,將我往水裡摁,然後順著我的肩膀往上爬,我在想這人是不是瘋了,還沒到岸呢,就卸磨殺驢?一下喝了喝幾口水。我甚至懷疑這人是故意偽裝落水要謀殺我。我立即來了一招掏襠砍脖將落水者砍暈,抓著落水者的頭髮將其拖上岸。拖上岸才知道是個女的。剛上岸,就被圍住了。師傅悄悄對我說:“你挺有經驗的嘛,知道把落水者打暈。”當然,這女的沒有死,被她家人帶走了。

後來我才知道為什麼救落水者的沒有幾個能上來的根本原因。事實上落水的人是沒有理智的,如果你不是游泳健將,還是用其他方法救人的為好。

救不救人跟他是不是小偷無關,首先要保全自己。


太極雲飛揚

人理所應當對自然對生命對法律懷敬畏之心,但顯然不少國人距此尚有一段距離。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平等的,無貴賤尊卑之分。

一個罪犯的生命權該不該被剝奪,任何公民有權自由評說,司法部門有權審判,律師可以為罪犯辯護,最終由法院根據法律下定奪。

相信很多記得於歡這個名字,他是山東辱母殺人案的當事人。由於母遭辱,於歡為護母親尊嚴,隨即摸到一把水果刀捅四個辱其母的男子。

遭捅的四個男子,一死兩重傷一輕傷。

山東聊城中院根據法律一審判決激情殺人者於歡無期徒刑。但這個判決致使全國網民議論紛紛,幾乎一邊倒的認為判決不公。後經山東高院重審再判,於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由無期改判五年有期,反差巨大。全國網民對此案的關注,以及以高漲熱情去參與這個案件,是法治深入人心的一大有力佐證。

要建設法治社會,民眾是基礎。每一個應該通過不同途徑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並運用到社會活動中去。

一個小偷因偷盜被人追趕慌不擇路跳進河中。而近百人眼睜睜以看客心態著小偷溺水而亡,這足以證明這些看客法律意識薄弱,對生命不夠敬畏!

小偷固然如過街老鼠,但他是一個有血有肉和你我他一樣的人。他盜竊固然可恨,但這與圍觀者施不施救是兩個截然不同概念。

圍觀者中就算無人識水性無施救能力,完全可以撥打110或120求救。

但結果令人扼腕:竟讓小偷溺水而亡……

這就是漠視生命!

小偷偷盜,是他的錯;漠視生命,是近百名圍觀者的錯。

小偷該不該救?該!

救上來後送至公安機關,再後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處治。

拯救生命和實行法治並不矛盾。

讀者諸君你認為我的見解如何?


北斗星2013727

這段時間小偷的話題還真不少啊!答了一個又一個..

剛剛回答完↓↓↓

現在又出現一個小偷慌不擇路,跳河逃跑溺水而亡,圍觀近百人無一施救!

要我說就是大快人心!死的好,死的妙!別跟我談什麼人道主義,我就是希望天下小偷都死光光,就這麼簡單。

再說了岸上圍觀群眾都是去圍堵他的,不是去救他。

現在這個社會遇到陌生人被毆打,或看到小偷偷別人的東西都可以選擇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更別說會去救一個小偷額。

大部分人都抱著自掃門前雪的心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救一個小偷搞不好還要被別人罵,別人會說你是一個道德婊,居然還可憐一個小偷,所以救小偷是要付出代價滴。

那麼這個小偷落水該不該救?

  • 有人說小偷偷東西罪不至死,所以該救。

  • 有人說小偷是社會的蛀蟲,是人渣救起來幹嘛?還不如讓他死算了。

我想說救不救都是自己的事,遵從自己內心的選擇不被別人綁架..自己也不綁架別人的道德就好了。

各位老友你覺得救還是不救?


大熊叨叨叨

【文軒閣觀點】小偷偷東西可惡,但罪不至死;小偷慌不擇路跳了河,看似自己的選擇,實則和追趕群眾有直接關係;小偷在眾目睽睽下溺水死亡,圍觀者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



事件回顧:此事發生在16年4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四川瀘州瀘縣福集鎮天立小區,兩小偷是在偷第三家的時候被人發現了,隨後,眾居民抄起棍棒追趕,並大喊“抓小偷”。 在多人追趕下,一小偷慌不擇路,跳到了河裡,引來上百人圍觀。最後,小偷在水中掙扎近十分鐘卻無人施救,不幸溺亡。   

小偷的確可惡,違法犯罪在前,人們對於小偷非常憎恨,一旦小偷被發現就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這種心情每個人都有。但是冷靜下來想一想,即便小偷偷了東西,能打死打成重傷嗎?不能。除非小偷對追趕人正要造成嚴重傷害,這時候一棒子打死打傷屬於正當防衛外,對於正在逃跑的小偷,追趕上去打傷,那這些追趕群眾就屬於故意傷害了。



此事件中群眾應該還沒追上小偷,小偷就自行跳到河裡去了,群眾追趕沒有錯,小偷慌不擇路跳入河中也是被迫。但是當小偷跳入河裡時,這時候他再也不是小偷,而是一個不會水性的人。眾多人岸上圍觀,無一人施救,就像被淹死的就是一隻老鼠,感覺少了人道,要知道在河裡掙扎的是一個人,小偷違法犯罪也好,罪不至死,圍觀群眾在目睹小偷河裡掙扎死亡,實則是變相判了小偷的死刑,這是可悲的,也說明人性之惡。

想起若干年前發生在某地的一件事,一小偷被追趕也是慌不擇路跳到河中,河水並不深,小偷站在河中間不敢上岸,後一位18歲學生投擲一塊石頭,正打在小偷頭上,小偷一頭栽入河中溺亡,18歲學生被判刑並承擔賠償責任。這件事告訴我們,任何時候都應該有法律意識,哪怕是面對小偷,都不能意氣用事,否則可能承擔法律後果。



小偷已死,事情已經發生,圍繞此事的爭論不會停止。有人說,正常人溺水都很少有人去救,何況小偷;有人說,小偷可惡,死得好;【文軒閣】要說,善惡在人的一念之間,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畢竟生命是最寶貴的,在小偷生命危急的緊要關頭我們還是應該施以援手。你覺得呢?


文軒閣

小偷,小小是偷,做大了就是盜,盜與匪同類。小偷偷竊之後被發現,面對人多勢眾的憤怒人群,第一時間當然是逃走。如果被竊者勢單力孤,偏闢暗夜,或遇老孺婦女,情勢必會反轉,小偷必定立馬變成盜匪,姦淫,搶奪殺傷人命,這些案例比皆是。

小偷偷盜後被發現,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其實這句話用錯了。小偷怎麼會跳河而亡?小偷最怕死,不然的話,被人發現為什麼類類殺人滅口?小偷為了不被擒拿,往人空隙處逃,河的前面無阻擋,正好逃生而跳河遁去。眾人圍觀落水狗,觀看熱鬧是人們的好愛,作為賊盜的小偷落水,水也不見憐他,可見天不容也。水要溺亡他,是自然的天理,人又何故要施救惡人而犯天條,不值也。古人雖則有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但古人說的是:救弱危,而不是救惡人。惡人施暴於弱者,造成危,眾人見之有責任。險惡之人如老鼠,瘋狗,誰憐憫,等於作惡,不知那一天會危險會到自已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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