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律师解读
第一条,保护了非署名配偶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的遏制举债配偶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连带另一方配偶的事件发生。
第二条,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增加了举证配偶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律师提醒
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同签订《借款协议》将是做稳妥的方式。
对于负债人来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将所所负债务得到其配偶的认可,对于其借款用途和借款流转作出明细的安排。
对于负债人的配偶来说,一旦共同签订借款协议或者追认,将面临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而撤销该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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