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原來我們都錯了

中國有句古話“父債子還”,那麼,父親欠債兒子是否需要償還?

父債子還?原來我們都錯了

鴨梨山大

一、“父債子還”,嚴格從法律角度來衡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法律規定上,子女與父親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不會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發生主體資格上的混同,因此父親生前的欠債與子女並無直接的關係。

二、“父債子還”,單獨從遺產債務的清償角度而言,在一定條件下,是成立的。

在父親生前留有遺產的情形下:

1、子女作為有權繼承人沒有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如果放棄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向那些債權人償還你父親生前的欠債。

2、子女在接受繼承的情況下,也只需要以所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對父親生前的欠債承擔有限的償還責任。

當然,如果本身自願償還父親生前所有的欠債,為法律所允許,也是符合社會道德和優良傳統的。

從遺產債務的清償角度,最終償還執行的實質是父親生前所擁有的個人財產,而沒有涉及到子女本身的個人財產。

所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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