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陰城管:是依法行政,還是胡作非爲?

——直擊湘天混凝土公司強拆事件

湘阴城管:是依法行政,还是胡作非为?

7月5日8時30分,湘陰縣城管局派出綜合執法人員200多人、2臺挖機、 5 臺吊車、1臺剷車及20餘臺運輸車輛的執法隊,來到本縣靜河鄉青湖村附山垸,對湖南湘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廠房及辦公用房進行強制拆除。

湘阴城管:是依法行政,还是胡作非为?

拆遷現場,慘不忍睹

“不能讓老闆損失擴大化!”

“按照《物權法》,私人財產應得到保護,不能任意踐踏!”

“執法也不能故意破壞別人的合法財產,也應登記造冊,予以保管,再通知行政相對人。”

……

湘天本是合法企業

湘天公司於2011年9月27日依法成立,專門生產、銷售混凝土,先後投資近3500萬元,建有15000平米廠房,添置了2條生產線和1臺泵車、10臺攪拌車、1臺剷車、1條沙石皮帶運輸線、2臺工具車、全套實驗室設備。解決農民工家門口就業60餘人。

今年4月17日開始,湘陰縣城管局以湘天公司《臨時用地許可證》、《臨時規劃許可證》失效為由,向湘天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處罰通知,並於同日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4月19日,湘天公司向縣城管局提出聽證申請。城管局於5月3日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湘天公司提出幾個正當理由和訴求,但縣城管局一直未予回覆和解決,現在卻要“張牙舞爪”來大動干戈進行強拆。

律師楊宏偉認為:土地所有權人與湘天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土地來源及辦理手續的流程也是合法的。

湘陰城管跟湘天擰上了

湘天公司認為,縣城管局並不是依法行政而是胡作非為。其理由有二:公司是靜河鄉青湖村附山垸村民經過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將原來的髒亂臭的的垃圾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後,經縣國土局、規劃局許可後新建的現代化混凝土專業生產企業,公司使用的土地來源合法,出租人和承租人沒有任何異議;湘天公司資質證照齊全,自2012年以來縣國土、規劃等部門從來沒有進行制止或要求整改,同時湘天公司按程序向國土、規劃部門辦理延期用地手續或將土地以出讓的形式登記在公司名下。縣國土和規劃部門一直未書面回覆。

湘天公司提出,對於拆除正在正常經營的廠房、辦公用房及機械設備,應當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和社會效果,應當立足於社會公平、正義,站在依憲、依法的行政執法角度來處理本案。但是,湘陰縣城管局對於聽證卻是走過場,其5月24日發出1份《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委託代理人5月26日收到),並告知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60日內向湘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湘天公司收到該決定書後認為,“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遂以書面的形式向縣城管局提出《關於依法送達並停止違法拆除行為的函》。但隨後,縣城管局依然我行我素。在湘天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未生效的情況下,時隔才5天就以湘天公司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為由於5月31日以行政處罰催告書方式要求湘天公司自行拆除建築物795平方米及構築物769.5平方米(該催告書同樣只郵寄了一份給湘天公司委託的律師)。

湘天公司則認為,首先,事件的本身就是拆除所謂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一種強制行為,理應適應《行政強制法》;其次,縣城管局送達的兩份文書中引用的法條都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如此說來,豈不是自相矛盾?在用自己的手打自己的臉;其三,《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據此法律規定,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湘天公司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並未屆滿,城管局決定書並未生效,根本不能、也不應強拆。辦公房屋涉及的公司生產、生活基本保障,事關民生根本利益,拆除行為重大、難以逆轉,在沒有生效法律文書和依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權力不能“任性”,更不能濫用!

湘陰城管為何選擇性執法

湘陰城管有無執法主體資格

公權不能濫用、不能任性

對湘陰縣城管局當天的強拆,湘天公司負責人周國光認為這是打著依法行政的旗號胡來。

“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央的政策是要扶持,而地方政府不能用公權去打壓,不能讓哪個部門、哪個公職人員看你不順眼,就用公權去‘收拾’他們。” 楊宏偉律師說,“公權不能濫用,公權不能任性;公權要關進制度的籠子!湘天公司的正當訴求理應得到政府的支持,理應要有合法的依據,不能讓公權任意踐踏。”

岳陽市智庫專家吳示威呼籲道,人民政府應該是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執法機關、公職人員理應帶頭學法、懂法、守法,真正依法行政,一定要慎重“強拆”。

未雨綢繆、科學善後

“對於湘陰城管的強拆,湘陰國土、規劃不能裝聾作啞,熟視無睹。”當地企業家蔣勝祥說。

對社會各界如此關心的話題,城管局長楊方清同樣從法律的角度說明了兩個觀點,一是因為湘天公司是違法用地或者臨時用地超過了期限,城管局沒有過多考慮公司的善後問題;二是希望行政當事人採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法院裁判合理,我們早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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