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政府說是「男女朋友」就不違法了?

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政府說是“男女朋友”就不違法了?

認定是否涉嫌強姦、是否存在犯罪、是否應該啟動刑事程序,這本是刑事追訴的範疇,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職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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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政府說是“男女朋友”就不違法了?

▲華西鎮公職人員雷某 圖自:華商網

該事件起因於少女的母親高女士在網絡上發佈材料並實名舉報,有妻兒的雷某以公職人員身份長期誘騙、恐嚇她15歲的女兒陪其過夜,有一次還刀架到女兒的脖子上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已對她女兒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障礙。

因涉及公職人員以及未成年少女,這一事件在網絡上引發大量關注。

其實,即便少女在誘騙下與雷某自願相處過,若是她在得知真相後拒絕繼續相處,而雷某如同舉報所言,實施了用刀威逼等強迫手段,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則依然構成強姦罪。此外,即便少女自始至終是自願的,若這種“關係”始於少女未滿14歲時,雷某也將構成強姦罪。

但遺憾的是,當地鎮政府的情況說明,顯然是過於草率了。

首先,在回覆內容上,鎮政府並沒有回應雷某是不是已婚,這是不完整的。更嚴重的是,鎮政府認定,自身的公職人員與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屬於“男女朋友關係”,

但這顯然有悖倫理與公德。尤其是在少女家屬本就質疑,雷某虛報年齡、謊稱未婚的背景下,如此輕率認定顯然難以讓人認同。

其次,認定是否涉嫌強姦、是否存在犯罪、是否應該啟動刑事程序,這本是刑事追訴的範疇,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職能範圍。而鎮政府在經過兩天的所謂“經過多方核實”後,在幾乎沒有對所舉報內容與細節做任何正面回覆的情況下,直接認定不存在強姦犯罪,不僅弔詭,更已經遠遠逾越了自身的職權。

再者,在處理結果上,即使鎮政府所言屬實,所給予的記過處分,也著實有罰酒三杯之嫌疑。如果雷某確實沒有采取強迫手段,且少女與其發生關係時已滿14歲,這雖然不構成強姦罪,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務員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須給予開除處分。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難道還不嚴重?

可見,鎮政府的回覆不僅越俎代庖,更有為自身公職人員脫罪之嫌。

應當說,鎮政府的本次說明沒有任何權威性與終局性。我們期望,當地縣級以上政府以及公安、紀委、監察等部門,能夠高度重視此事,不僅要給少女及家屬一個公正的交代,更須給公眾一個有說服力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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